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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牧[2010]1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0〕13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
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促进我省兽药市场有序发展,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以《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以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为抓手,紧紧围绕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全面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活动,提升兽药质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兽药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假冒伪劣兽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100%,兽药经营企业100%纳入监控范围;兽药gsp得到全面推进,兽药经营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行为更加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兽药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升;兽药监管机制、管理措施更加完善,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积极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兽药gsp作为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大兽药gsp宣贯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要依据兽药gsp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整体推进工作;2010年3月1日起,新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实施兽药gsp检查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的依法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加快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建设,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活动;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加大兽药gsp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依法组织查处。 (二)突出整治严重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的清理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等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药依法严厉处理;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要实施清缴销。 (三)清查假劣兽药。各地要积极开展兽药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兽药产品的清理活动,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以上。重点清查范围如下: 1、对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009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经各级兽药监察机构抽检的不合格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一律实施清缴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查处。 2、对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伪造文号的产品,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严厉查处。要重点打击造假窝点,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3、对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一律按假兽药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定期上报我委,由我委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4、对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要依法处理,加大进口兽药监管力度。 (四)强化源头治理。各地要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线索,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生产窝点。对跨地区作案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并报我委,并通报涉案省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检打联动机制,国家、省、市、县监测发现的问题、兽药产品,及时通过《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时监控和溯源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溯源追溯,惩处到位。 (五)核查生产企业。对重点监控企业、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生产企业,以及2009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3批次以上的生产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组织开展例行检查和突击巡查,制止兽药生产企业不按gmp规范运作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记录、产品留样等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解决兽药生产企业疏于原料监管的问题,促使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地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办大案要案,保持全省打击假劣兽药的高压态势。 (六)打造诚信体系。通过省、市、县对禁限用兽药清理检查和监测,将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号、消费者投诉以及质量监测结果统一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及时曝光违规企业和产品名单。加大对合法企业宣传力度。对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比较高的生产企业(有关企业信息将定期汇总后下发各地),要作为本次专项行动生产企业核查的重点,加强突击检查,对回函不予确认的兽药品种要增加产品的抽检频次,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从重处理;组织兽药企业开展安全承诺,引导兽药企业走发展中创名牌,用名牌促发展的道路。 三、组织实施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安徽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工作,以及跨省违法案件的协查、协办工作。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协助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实施兽用生物制品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及承担全省兽药监测工作。 四、总体要求 (一)细化方案,明确责任。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充分认识目前兽药市场监管的严峻形势和潜在的风险,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落实。二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开展工作。三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各地要积极搞好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加大整治、查处力度。四要严格执法、务求实效。要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案件,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要加强指导,强化督查。要采取抽查、异地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有效措施,对基层监管部门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整治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强工作,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六要加强宣传,正面引导。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兽药经营单位提升管理水平,增强从业者守法观念和责任意识,促进行业自律。同时,各地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专项行动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为专项行动有效开展提供必要条件,确保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建立报告制度。各市要按照统一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其中,每季度末后第10个工作日前将上一季度《兽药市场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表,简称《汇总表》)电子版报我委兽药饲料监察所(邮箱:ah@ivdc.gov.cn)。6月1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上报《行动方案》阶段性总结、年终总结和《汇总表》的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对重大案件,应立即报我委兽药饲料监察所,电话:0551-3515600,传真:0551-3519419。 五、工作安排 (一)3月-4月上旬,结合《行动方案》和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 (二)4月至12月,按照《行动方案》总体部署和细化工作方案开展整治活动。 (三)下半年,我委组织重点区域执法检查活动。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实施《行动方案》的问题分析、对策研究、经验总结和典型经验推广工作。我委将对《行动方案》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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