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0]1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厦门大嶝航空城物流一期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115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使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东侧附近47.8549公顷海域,填海用于厦门大嶝航空城物流一期工程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