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在线开具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穗地税函[2010]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应用工作,规范使用开票系统在线开具发票(以下简称“在线开票”)各环节管理,现对在线开票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线开票推广要求和应用范围
除只使用100元以下定额发票纳税人外,我市领购地税发票纳税人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分阶段切换应用开票系统。在线开票使用电子类发票,涵盖我市原有各类地税发票使用范围(不包括冠名发票)。电子类发票各票种适用范围和取代原有票种具体说明见附件一。
二、在线开票开户登记
(一)纳税人使用开票系统在线开票,须办理开户登记。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要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以下简称我局《业务规程》)“首次领购发票审批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首次领购发票申请时一并办理开户登记,提交资料中以《网上办理发票事项登记表》(见附件二)代替《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切换使用在线开票方式,只需提交《网上办理发票事项登记表》申请开户登记。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我局《业务规程》“首次领购发票审批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大集中”系统)受理、审批纳税人提交的在线开票开户登记申请文书。在线开票使用电子类发票属于不设限额计算机打印发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应根据纳税人行业、规模、核算水平和经营范围等,合理确定供票参数和开票参数。纳税人切换使用在线开票方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需派员实地核查。对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在线开票或切换在线开票方式需增加开票金额上限、数量或开票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派员实地核查。
(三)纳税人需要调整开票系统供票和开票参数的,应按我局《业务规程》“首次领购发票审批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调整发票核定申请,提交资料中以《调整发票核定申请表》(见附件三)代替《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四)纳税人变更用户开票类型(在集团用户和非集团用户之间变更),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数据处理申请表》(见附件四)申请撤销原有资格登记,再填写《网上办理发票事项申请表》申请新开户登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开票和纳税申报情况后,先在大集中系统撤销纳税人原有资格登记,再受理审批新的开户登记申请。纳税人尚未使用空白电子发票不需要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电子发票领购
(一)纳税人首次领购和增量领购电子发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我局《业务规程》“首次领购发票审批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提交资料中以《网上办理发票事项登记表》或《调整发票核定申请表》代替《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续购电子发票要办理作废电子发票验销手续,再按我局《业务规程》“续购发票审批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续购电子发票申请。提交资料中以《电子发票使用与领购申请表》(见附件四)代替《发票使用与购(印)申请表》,并在“声明”栏目说明当期有无发生遗失发票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我局《业务规程》“续购发票审批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审批,查询开票系统比对纳税人开票与纳税申报情况,并在《电子发票使用与领购申请表》加具审批意见。发现纳税人实际开票金额数量与发票核定参数明显不符的,要及时调整发票核定参数。
四、开具电子发票
(一)纳税人首次登录开票系统在线开具发票时,要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新密码。由于纳税人原因泄漏密码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纳税人重置密码要填写《数据处理申请表》(见附件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申请人身份后,在《数据处理申请表》加具意见并为纳税人重置密码。
(二)纳税人在线开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如实填开发票,填写开票项目明细说明内容不得超出核定开票项目范围,对系统设定为非必填项目按实际填写。对不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开票系统记录发票数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
(三)纳税人要按发票印刷流水号从小到大打印、使用发票,有多个子用户开票的集团用户,子用户应在所领用发票印刷流水号区间内按顺序使用。纳税人打印发票不成功应及时作废电子发票,按本文第五点第一款规定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销。
(四)使用开票系统开具的电子类发票不设记账联,纳税人按会计记帐要求通过系统生成记账清单,作为账务处理凭证。每张有效发票数据只能生成一次记账清单。
(五)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发票按以下情况提供备查资料:
1.付款方未作账务处理的,应取回发票原件并加盖“已冲销”戳记,附于红字发票记录所在记账清单后备查;2.付款方已作账务处理的,纳税人应取得原发票复印件和付款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附于记账清单后备查。3.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电子)》和《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电子)》红字发票,必须取回发票原件和付款方书面证明,发票原件应加盖“已冲销”戳记,作为记账清单附件备查。
五、电子发票验销
(一)正常开具的电子发票由开票系统自动验销。如纳税人有作废电子发票,应将作废发票代码、号码等内容记录在纸质发票上,开票期后3个月内携带作废发票原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作废电子发票验销;逾期未验销作废电子发票,不能继续在线开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销作废电子发票,要在大集中系统核对系统记录与作废发票原件是否相符,查验后在作废发票票面加盖“作废”印戳,在大集中系统打印《作废电子发票验销清单》并加盖“发票(征收)管理专用章”交纳税人作为验销凭证。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发现纳税人有电子发票验销不成功记录,应立即核对并处理验销不成功记录,对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问题要及时上报。
六、电子发票数据补录
(一)在线开票纳税人需要冲销非电子发票时,应使用开票系统“发票补录”功能录入原发票信息,提交《数据处理申请表》、补录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书面申请报告和付款方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确认补录发票信息。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开票系统审核补录发票信息与原发票一致、补录冲销业务真实后,在《数据处理申请表》加具意见,在开票系统确认该补录发票信息。
(三)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补录发票信息后,可在开票系统开具该补录发票红字发票。
七、撤消发票异常状态
发票异常状态是开票系统反映的开票过程控制指标,包括作废异常状态、红字发票异常状态及停止开票状态。开票系统出现发票异常状态提示后,纳税人必须填写《撤销异常状态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解除。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纳税人开票与纳税申报情况后,如确认纳税人符合继续在线开票条件,应在开票系统将相关发票状态恢复为正常;如确认纳税人不符合继续在线开票条件,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转入非正常户认定管理。
八、停止在线开票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应填写《发票缴销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缴销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销电子发票,要在大集中系统录入缴销空白电子发票流水号;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及时在大集中系统撤销在线开票资格。
(二)纳税人申请暂停营业,应填写《发票缴销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缴销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销电子发票应在大集中系统录入缴销空白电子发票流水号,在开票系统将纳税人开票状态设置为异常,停止纳税人在线开票。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认定,应在提交催报文书时将纳税人开票状态设置为异常,停止纳税人在开票系统开具发票。
九、遗失发票
(一)纳税人遗失空白电子发票,要立即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挂失报告并刊登遗失声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发票挂失”模块录入遗失发票印刷流水号,视同遗失空白机打发票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
(二)纳税人遗失已开具发票(未交付款方),应立即在开票系统作废该电子发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挂失报告并刊登遗失声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作废电子发票验销”模块录入遗失发票印刷流水号,选择“遗失作废”,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如纳税人非开票当月遗失已开具发票,应立即办理挂失,按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处理,备查资料中以遗失声明代替红字发票原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
(三)付款方遗失已开具发票,由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由开票方按遗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作为记帐凭证附件备查。
十、发票鉴定
(一)付款方(消费者)电子发票鉴定。付款方(消费者)可登录广东地税门户网站查询电子发票数据信息,票面信息与系统记录一致即可确认发票数据真实。已使用开票系统纳税人可通过开票系统查询电子发票数据信息,票面信息与系统记录一致即可确认发票数据真实。
(二)税务机关电子发票鉴定
1.查验电子发票数据真实性:税务机关在开票系统查询电子发票数据,票面信息与系统记录一致可确认发票数据真实。2.查验纸质发票归属: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按印刷流水号查询纸质发票发售记录,领购单位与票面记录开票方一致即可确认纸质发票归属及状态。3.查验纸质发票真实性:税务机关按发票鉴定技术要点验证纸质发票是否为省局统一印刷电子类发票。
十一、应急开票
由于设备故障纳税人无法在线开票,可使用备用发票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用发票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供应的7天用量定额发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我局《业务规程》“首次领购发票审批工作规程”和“续购发票审批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开票系统纳税人用票情况核定供应备用发票。
十二、电子发票年度检查
电子类发票纳入地税发票年度检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发票年度检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核对纳税人电子发票库存情况,比对纳税申报情况,核查纳税人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局反映。
附件:
1.电子发票适用范围一览表
| 电子发票名称 |
适用行业 |
取代原有发票名称 |
备注 |
|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平推)》 |
适用其他服务业、典当业、拍卖业、旅游业、广告业、装卸搬运业、文化体育业、仓储业、租赁业、卫生医疗业、代理业等。 |
取代《广东省广州市税控专用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典当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拍卖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旅游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广告业发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广东省广州市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收通用发票》。 |
特定行业付款方为个人的发票可自动参加发票抽奖。 |
|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打孔)》 |
适用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其他服务业中的美容美发和沐浴桑拿业务。 |
取代《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旅业房租发票》。 |
| 《建筑业统一发票(电子)》 |
适用于建筑业 |
取代《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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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 |
适用于房地产业 |
取代《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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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电子)》 |
适用于国际海运业运输业 |
取代《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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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电子)》 |
适用于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 |
取代《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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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电子)》 |
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
取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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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电子)》 |
适用于银行代收费业务 |
取代《银行业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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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电子)》 |
适用于报关代理业 |
取代《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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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专用发票(电子)》 |
适用于财产保险业 |
取代《保险业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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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子)》 |
适用于保险中介业 |
取代《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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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办理发票事项登记表
| 纳税人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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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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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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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请√选择) |
1、网上领购发票登记 2、在线开具发票登记(非集团用户;集团用户) |
| 网上领购发票登记内容(取票方式: 自行取票)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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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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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购发票名称 |
每月用量 (份/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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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开具发票登记内容(开票方式: 实时传输 ) |
| 非集团用户登记资料 |
发票名称 |
开票项目 |
每月开票数量(份) |
单张发票开票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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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用户登记资料 |
发票名称 |
开票项目 |
每月开票数量(份) |
子用户名称 |
子用户开票项目 |
子用户单张开票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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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内容由税务机关审核填写(取票方式:自行取票 开票方式:实时传输 ) |
| 供票参数 |
发票名称 |
每月供票数量(份/本) |
供票方式 |
验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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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集团用户开票参数 |
发票名称 |
开票项目 |
单张开票限额 |
每月配号限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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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用户开票参数 |
发票名称 |
开票项目 |
每月配号限量 |
子用户名称 |
子用户号 |
子用户开票项目 |
单张开票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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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记录 |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审批日期: |
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审批日期: |
录入人员签名: 录入日期: |
填表说明:
1、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领购发票、在线开具发票功能,以及申请成为集团用户时填写本表;
2、申请人在“办理事项”栏目中打“√”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申请开通在线开具发票功能应同时打“√”选择是否申请集团用户,如选择集团用户,必须同时填写“子用户名称、开票项目、单张开票限额”等登记资料;
3、“集团用户”是指有多个结算部门或收款柜台,需要同时多点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每个开票点为一个子用户,子用户名称应按各开票点名称填写:“非集团用户”是指不需要多点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4、“开票项目”按已核定的营业税征收品目选择填写:
5、“单张发票开票限额”应填写以千元为单位的整倍数,如1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0元等;
本表一式三份,文书办结后一份由主管科所归档,一份交纳税人保存备查,一份由发票管理部门归档。
3.调整发票核定申请表
|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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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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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类型(请√选择) |
1、网上领购发票用户; 2、在线开具发票用户:(非集团用户; 集团用户) |
| 申请调整发票核定内容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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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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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购发票名称 |
每月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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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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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调整原因 |
申请人签名(公章)年 月日 |
| 申请调整开票参数内容 |
| 用户名称(含集团用户子用户) |
发票名称 |
开票项目 |
每月配号数量 |
单张发票开票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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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调整原因 |
申请人签名(公章) 年 月日 |
| 税务机关意见 |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审批日期: |
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审批日期: |
录入人员签名: 录入日期: |
填表说明:1、纳税人需要调整领购发票种类、数量、开票参数时填写本表;
2、集团用户申请多个子用户调整时,可另附清单作为申请附件;
3、本表一式两份,文书办结后一份交纳税人保存备查,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4.电子发票使用和领购申请表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编码: |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
| 发票名称及开票项目 |
购领日期 |
纸质发票使用情况 |
电子发票开具情况 |
纳税申报情况 |
本次申请领购份数 |
| 上期结存 |
本期领购 |
本期使用 |
本期结存 |
| 份数 |
起止号码 |
份数 |
起止号码 |
份数 |
起止号码 |
份数 |
起止号码 |
开票份数 |
开具金额 |
申报收入额 |
可抵扣金额 |
已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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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声明 |
发票管理部门意见 |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
| 本用票单位(人)申报填列的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报、瞒报,愿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说明事项: 年 月 日(公章) |
发票管理部门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税收管理员意见: 税收管理员签名: 年月日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纳税人每次续购电子发票时填报本表;
2、纳税人应按使用月份、发票名称、开票项目汇总填写各栏目内容,并在“纳税人声明”栏目注明当月有无遗失发票行为;如购票当月未申报的,应一并在该栏目内填写文字说明;
3、抵扣金额指按税法规定,广告、旅游、代理等行业可从营业额中抵减的费用;
4、领购电子发票纳税人不需携带存根联到税务机关验销;其他发票(含货运发票),纳税人还需携带存根联和作废发票全套到税务机关进行验销;
5、电子发票由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并供票,特殊情况先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再由发票管理部门供票。
5.数据处理申请表
|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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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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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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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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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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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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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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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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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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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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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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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原因: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意 见 |
|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申请重置系统密码、修改系统数据等数据处理事项使用;
2、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
3、申请时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