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黄渤海区渔政局《关于开展整治跨界定置作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及省厅、省公安边防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海上渔业秩序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经省厅研究决定,自4月12日至5月10日集中开展春季整治跨界定置作业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10年4月12日至5月10日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有效防范、及时查处、严厉打击渔船跨界定置网具作业行为,保护我省近海渔业资源,依法维护我省海上正常的渔业生产、治安秩序,防止因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我省渔区和谐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跨界定置作业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各市开展行动,协调解决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各沿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 切实维护好我省渔业生产秩序。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王守信 副组长: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处长 孙华 山东渔港监督局局长 刘克宽 成 员: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孙明壮 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刘均政 山东渔港监督局副局长 马兆江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周仁和 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魏秀明 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宋吉华 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叶林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张涛 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唐仕升 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李爱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厅渔政处,刘均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四、行动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教育阶段(4月12日至20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宣传《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广泛宣传黄渤海区渔政局《关于整治跨界定置渔业的通告》,教育渔民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依法生产。 各级渔政机构要设立专项行动热线电话,受理对跨界定置作业的举报工作(省渔政处热线电话:0531-86942755) (二)检查阶段(4月21日至30日)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海区局及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行动方案,及时掌握外省跨界定置作业渔船的动向,组织执法力量查处跨界定置作业等非法捕捞行为。在黄渤海区渔政局统一领导下,开展整治跨界定置作业的联合执法行动。 (三)总结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于5月6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处置原则 1、外省进入我省禁渔区线内侧作业渔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2、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视为无证捕捞。 4、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及“三无”船舶等严重违规渔船,一律扣港处理。 5、对发生的海上刑事、治安案件或群体性治安事件,由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现场无公安边防执法人员的,应通过拍摄等方式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回港后按照有关协作办案工作要求组织调查处理,并视情节及时移交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6、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外省跨界定置作业渔船的查处工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渔船,切实维护好我省渔业生产秩序。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向外省跨界定置作业渔船宣传渔业捕捞许可的有关政策,使其充分认识违规行为的危害,规劝其主动撤离我省海域。同时教育我省渔民避免发生纠纷,如果发生渔业纠纷,应及时上报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坚决杜绝用武力或其它不理智行为解决纠纷。 (三)加大海陆管控,查处违规行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海区局及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在会同公安边防等部门加大海上执法力度,查处非法捕捞行为的同时,加强陆地港口管理,做好对非法渔获物收购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及管控,切断跨界定置作业的供销渠道,确保专项行动效果。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认真执行《渔业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程序(使用一般程序执法文书),统一处罚标准,确保公正执法。对擅自降低处罚标准,违反执法程序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五)及时上报,认真总结。各市要密切关注外省渔船动向,及时掌握渔船位置、数量、作业类型等信息,遇有外省渔船进入我省违规作业时,在组织查处的同时,应立即上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于5月6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