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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川发改物价[2010]2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水利厅,宜宾市、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85号)规定,现就我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开采的砂石量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吨1元。 二、我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缴库和预算管理等事项,继续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川财综〔2004〕32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250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8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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