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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1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安排,为明确市政府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特通知如下: 一、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机构未发生调整的单位和部门,原管理的国有企业不变。 二、原市经贸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首批市属国有企业(六盘水市商业银行、六盘水市水务公司、六盘水市开发投资公司、六盘水市江源电力有限公司、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水城汽车运输公司),由新组建的市国资委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三、原市粮食局、原市商务局、原市招商引资局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商务粮食局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四、原市经贸委和市乡镇企业局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经信委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五、原市建设局、市房管局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城乡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六、原市交通局、市客管局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交通局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七、原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农机服务中心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农委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八、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后明确。今后需要调整或需由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由市政府明确。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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