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拟申请见证员、取样员岗位资格证书人员进行培训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监[20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县、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企业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等五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黑建人[2008]11号)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黑建质[2009]1号)文件中“见证员/取样员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条款要求,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将对拟申请见证员/取样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 二、参加人员 (一)建设、开发、监理单位中拟申请见证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施工单位中拟申请取样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日程安排 学期四天,4月12日--4月16日,4月12日全天报道。 上午8:30至11:30分上课,下午13:30至16:30上课,最后一天下午13:30至15:30点闭卷考试。 四、培训单位及费用 培训统一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博研高等教育培训中心承办,培训费每人6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培训地点 报到地点:香坊区珠江路19号(金三角招待所),联系电话:0451-82265511,82265518,13009876234,联系人:张丽艳;哈尔滨火车站乘21和16路到省妇儿中心下车。张老师(哈尔滨工业大学博研高等教育培训中心):0451-86402677,13936203653。 六、相关要求 (一)各级监督机构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所管辖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组织人员按时参加学习。 (二)拟申请见证员/取样员岗位证书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黑建质[2009]1号)文件对其相应岗位的各项要求。 (三)拟申请见证员/取样员岗位证书参加培训的人员,需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人员申请表(见附件),带三张一寸照片、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见证员/取样员岗位证书。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联系人:黄延东。 电话:0451-82718731。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