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假日旅游领导小组关于“清明”假期区县旅游统计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假日旅游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旅游局: 根据市领导的要求,现将“清明”假期区县旅游统计工作布置如下,请严格遵守上报时间。 一、4月6日(假期第3天)下午3点前,上报“清明假期区县旅游接待情况表”(见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清明”假期(4月4日至6日),本区(县)民俗旅游累计接待人数和收入,统计方法暂时沿用本区县以前黄金周的统计方法。 2、“清明”假期(4月4日至6日),本区(县)A级及主要景区(点)累计接待人数和营业收入。景区多的区县可以采取重点统计再推算的方法。请注意保存好基层数据,以便明年做同期对比。 3、对“清明”假期旅游接待情况的综述。 二、对住宿设施的统计不做统一要求。建议远郊区(县)按照规模以上住宿设施名单进行重点统计,以便明年做同期对比。 三、上报方式:  发传真至 65150208,65158193。 (联系人:胡方  85157136) 附:“清明”假期区县旅游接待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
“清明”假期区县旅游接待情况表
项 目 假期累计 接待人数(万人次) 假期累计 营业收入(万元) A级及主要景区(点) 民俗旅游 综述 注:请将此表于4月6日下午3点前传真至市旅游局规划统计处。传真:65150208,65158193.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