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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绯胸鹦鹉的公告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以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就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绯胸鹦鹉(psittacula alexandri)公告如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绯胸鹦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 特此公告 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现将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话:0891--6339715 自治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电话:0891--6826126 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电话:0891--6834770

西藏自治区林业局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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