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单位有效地防范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能迅速地采取有效措施,有条不紊地组织各种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的概念和等级划分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地质灾害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后的灾害情况,“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特征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情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一)组织指挥领导机构 为了领导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保证决策的统一性和行动的协调性,成立“固原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黄雅杭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马凤贤 市政府副秘书长 石 新 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陈彦杰 市发改委副主任 成世杰 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蒲怀礼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 莲 市民政局局长 开永安 市财政局局长 呼延俊杰 市交通局局长 海青银 市水务局局长 童全成 市卫生局局长 乔守俊 市地震局局长 彭建宁 市供电局局长 王 忠 市电信局局长 马吉福 市广电局局长 胡建忠 市气象局局长 王玉河 固原军分区副司令员 曹广安 市国土局纪检组长 杨 勇 市安监局局长 叶宏伟 原州区政府副区长 陈宇青 西吉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房正纶 隆德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马正学 泾源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杨耀峰 彭阳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固原市国土资源局,石新兼办公室主任,马吉福、曹广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电话2032574),具体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相应成立县(区)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县、乡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职责 为了完善地质灾害应急责任机制,确保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应急措施得力,责任人员落实、资金及时到位。根据地质灾害成灾规模和等级不同,参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我市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中具有如下职责: 1.市级 (1)若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立即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确需治理的,组织及时予以治理。 (2)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作好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 (3)检查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和治理。 2. 县(区)级 (1)若突发小型地质灾害,由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立即上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确需治理的,及时组织予以治理 (2)对突发性各类地质灾害按“灾情速报制度”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和治理工作。 (3)对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各项监测预防和临灾应急工作。 3.乡(镇)级 (1)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2)对群众报告的有关地质灾害信息及时加以核实,必要时立即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及其它各项临灾应急工作。 (4)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和治理工作。 (三)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责 我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责的原则。市属各有关部门都有义务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作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为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固原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八个应急工作组: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石新任办公室主任,马吉福、曹广安兼任副主任,主要任务是:处理日常防治工作;负责各种地质灾害信息的调查、收集、整理和上报,进行灾情评估,及时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意见,组织制订治理措施及灾后重建总体设想,供领导决策参考;传达各项通知,协调各应急工作组的应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如实向社会和新闻单位发布准确的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032574,传真:2032574)。 2、抢险营救组:由固原军分区副司令员王玉河任组长,负责组织指挥抢险队伍,迅速投入救灾抢险现场进行抢险营救工作。 3.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局长马莲任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杨勇任副组长,在当地基层政府的配合下,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积极作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 4.卫生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局长童全成任组长。主要任务是出现灾情后,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到灾区抢救伤病员;建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急救中心,保证所需的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及时到位;组织和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情出现后发生流行性疾病 5.水文、气象组:由市气象局局长胡建忠任组长,市水务局局长海青银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尽快掌握天气、雨情、水情,分析其发展状态,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为后续应急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6.救灾物资供应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陈彦杰任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救灾物资(包括粮、油等)的供应,负责调度供给救灾抢险物资和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7.交通、通讯、电力保障组:由市交通局局长呼延俊杰任组长,市电信局局长王忠、市供电局局长彭建宁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抢修损毁的道路、落实抢险救灾所需的运输车辆;保证通讯(包括有线、无线通讯)畅通;及时排除供电故障,保证救灾所需电力供应。 8.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副局长蒲怀礼任组长。主要任务是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抢险救灾现场的治安和交通道路畅通无阻,并利用公安指挥中心的通讯与各基层乡镇取得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后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9.财务管理组:由市财政局局长开永安任组长,负责保证救灾安置及其它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并有效加以管理。 10.基础设施恢复组:由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局局长成世杰任组长,地震局局长乔守俊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有关部门,对因灾受损的各种基础设施尽快加以恢复,积极参加各项灾后重建工作。 在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按抢险救灾应急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现场决定所需参加的应急工作组。 三、应急准备 为了做到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备无患,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和物资的准备工作,完善各项防治制度,以免造成应急时措手不及而造成或扩大灾害损失。 (一)抢险救援人员及装备的落实和准备 1.落实具体人员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九个应急工作组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将有关工作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 抢险救灾事关大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各乡(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地质灾害防治机构,相关村(居)也要向辖区居民明确落实抢险救灾责任地段,提前组织落实好抢险救灾队伍,并张榜公布和通知本人。 必要时由县(区)人民政府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提前联系,以便紧急时提供援助。 2.加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大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普知识。各地应选取当地地质灾害典型事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掌握简单的地质灾害识别、监测、预报知识和避让措施,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全社会防御地质灾害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骨干的培训。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业务人员和各主要灾害点监测人员的培训。 3.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气象、防汛、抢险救灾等部门要加强横向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互通情报,确保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掌握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为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措施提供正确依据。 4.提前备齐各种应急、救援装备 各相关的职能部门要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给应急工作组予以大力支持,提前备齐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所需的各种装备,保障交通、通讯工具能及时到位。必要时事先联系好抢险用工程机械和其它救援设备,并为抢险救灾人员能尽快进入现场,有效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救助资金、物资准备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救助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及治理工作。 救灾物资供应组和抢险营救安置组每年要提前对应急抢险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列出计划,对短时间内难以调配和供给的物资提前予以储备。 (三)落实完善各种防治制度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各基层政府要认真制定和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三个工作制度。务必做到汛期前组织技术力量对当地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段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复查与总结相结合,掌握区内地质灾害的动态情况,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避灾抗灾,扎扎实实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应建立起一套完备且运行正常有效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保证信息畅通,以利于领导机关准确把握灾害动态,正确进行决策。在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要坚决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准确迅速地将灾情上报。 四、地质灾害报告、应急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报告制度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也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对群众报告的有关地质灾害信息加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 对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灾情,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灾情速报制度”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1.速报程序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并立即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4)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5)对于发现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报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变化情况,随时作好续报工作。 2.速报内容 (1)速报报告: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①抢险救灾工作; ②基本灾情; ③ 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④ 地质灾害成灾成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⑤ 发展趋势; ⑥ 已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⑦ 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应急调查和处理程序 当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和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分别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1.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后 接到灾情报告后,市和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各种灾情信息,着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同时按实际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对小、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分别启动县(区)、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积极配合自治区或国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好应急调查和处理工作。 2.出现地质灾害险情 接到险情报告后,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各种险情信息,划定危险区,向危险区内的居民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向当地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落实好监测预防责任人和单位。并立即将有关详细情况向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同时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针对具体灾害点的应急预案,必要时对受威胁群众尽快予以搬迁避让,积极开展各项临灾应急工作。 对因自然因素引起、确需治理的地质灾害险情隐患点,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灾情等级的不同,相应由各级政府尽快组织专业性地质灾害监测和设计单位开始进行监测和勘查设计工作,着手开展治理。 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灾害点,由市、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尽快界定责任单位后,督促其尽快开展治理工作。 五、临灾应急 临灾应急,是指在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根据对隐患点险情的监测分析,在险情明显扩大、有加剧异变情况或灾害前兆特别明显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是指地质灾害即将发生前的警报信号,预警信号由各乡(镇、)自行规定并负责实施,市属各县(区)、乡(镇)、村(社区)有关部门要向干部、职工和群众讲清地质灾害警报信号的用途和方法。 (二)人员财产撤离、转移 出现异变险情,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人员要尽快撤离,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出现临界级险情,灾害影响范围内人员要立即撤离,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并作好抢险救灾临战准备。对临界险情不好判断的地质灾害险情,按临界险情方案运作。对灾害影响范围内的重要设施,如重要交通线、军事设施、水利水电和通信设施等,及时通知其管理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较为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事先安排好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必要时先进行演练。 (三)紧急处置措施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情况紧急时,抢险救灾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组织避灾疏散。 六、灾后应急 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立即按既定方案和职责分工组织抢险救灾,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短时间内迅速到位,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迅速投入灾后应急抢险工作。 (一)抢险救援 由抢险营救安置组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在基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迅速进入现场,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电源、水源、气源、热源、火源等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排除险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如有人员伤亡,尽快核实名单如实上报。 交通、通讯、电力保障组要作好交通、供电、通讯等后勤保障;治安保卫组负责作好灾害发生地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可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但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医疗救治、疾病控制 由卫生救护组负责组织指挥,作好各项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工作。 (三)灾民安置 由抢险营救安置组、救灾物资供应组和财务管理组共同安排,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作好救灾物资供应及其调配发放工作。 (四)灾情调查评估 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规模、造成的损失、影响范围、成因和发展趋势等情况,进行灾情评估,并划定危险区,加强监测。尽快提出灾害防治的具体措施意见,及时汇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五)次生灾害预防 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可能发生的次生地质灾害,提出预防措施,提前加以防范。 (六)灾后恢复重建 灾后重建由县(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由基础设施恢复组具体组织实施。 灾后重建包括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急需品;修建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和重建校舍、医院;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编制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等。若通过综合评估认为,地质灾害治理难度大、投入大,其代价超过撤出灾区的代价,从经济效益比较来看,另选新址重建家园更为安全、经济合理,则应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新村(社区)。 七、附则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