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我县第五届村民委员会2010年下半年任期届满,届时需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为切实做好我县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琼办发〔2010〕9号)等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基础性工作,是完善村民自治和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利于选好配强村民委员会干部,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对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维护我县农村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乐东,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我县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是我县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到我县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作为2010年下半年中心工作之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条不紊地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认真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各项关键工作 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及宣传车、公开栏、黑板报、标语等多种形式,结合法律进乡村活动,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全过程。在选举准备阶段,要引导选民了解、领会和掌握选举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选民登记阶段,要教育选民积极参加选民登记,享受选举权利;在提名候选人阶段,要教育选民出于公心推选候选人,克服家族、宗族、宗派意识和宗教势力的干扰;在投票选举阶段,要让选民了解投票方法、时间、地点。要引导新闻媒体正面宣传,规范新闻采访报送行为,建立良性的舆论监督机制,防止恶意炒作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选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提高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能力和水平。培训后进行考核,凡是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派去指导选举工作。 认真做好选举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各镇党委、政府要围绕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选举教育和培训、选举工作各个阶段的基本要求、选举工作进展安排等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详细掌握本地区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状态等社情民意,增强选举方案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对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及历届选举问题较多的重点难点村,要进行选前整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还要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选举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和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各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和推行村干部民主评议和村集体财务审计制度,明确民主评议的组织者、评议对象、评议形式和程序,明确财务审计的内容、程序和处罚办法。同时结合村务公开工作,认真组织村民对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对其任职期间的村集体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农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进行全面审计。评议和审计结果要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 认真做好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依法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由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认真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本通知规定的候选人条件。要积极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回乡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同时要注意年龄结构和梯次搭配。对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和变更。 认真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安排候选人在选前发表竞岗演说,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要形成书面材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审查、统一格式、统一印刷、统一公布,当选人的竞职承诺要存入村民委员会档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给村集体的财物,不得由候选人私自决定分配方案,应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 认真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工作。选举大会是整个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各镇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必须派人到各村现场指导。各村必须设立选举大会会场,人口过多或居住比较分散的村,可以增设若干投票站或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老弱病残不能前往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使用,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和公布。加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管理。严格规范委托投票行为,每位选民只能接受1人的委托。委托投票必须在选举日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禁止在投票现场临时委托。选举会场和投票站要设立秘密写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自主表达选举意愿。要切实维护选举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备案。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召开过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大会不能按规定程序完成的,由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完成选举大会。 三、妥善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后续工作 做好新老村民委员会的移交工作。新老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由镇政府负责主持,村党组织参与。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已经完成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检查验收。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由公安机关协助镇政府强制移交。对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落选人员,各镇党委、政府要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关心其生活,按规定落实好离任待遇,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 做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各镇党委和政府应根据本镇实际,制订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外地观摩等方式进行培训,增强他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办事、服务群众、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 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各镇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妥善解决村干部的报酬、养老保险、工作运行经费以及村民委员会的活动场所问题。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各镇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承办事项的工作经费。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及时给予表彰鼓励,并在招考乡镇公职人员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切实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和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镇党委书记要履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村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人大要履行监督职责,切实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各镇要成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并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落实选举工作经费。 健全和落实相关部门联动制度。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组织部门要牵头统筹村党组织选举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选举工作经费,宣传和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信访和纪检部门要做好信访和举报的查处工作,公安和综治部门要维护好选举秩序,农业和审计部门要做好村财审计工作,妇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也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健全和落实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督导制度。各镇村民委员会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督导队伍,派出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干部,深入村组督促、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特别是对村情复杂、矛盾尖锐的重点难点村,要抽调责任心强、善于攻艰又熟悉农村工作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的优秀干部去蹲点指导,做到重点不绕过、难点不放过,确保重点难点村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完成。 健全和落实信访及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各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电话。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研究,妥善答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的,要及时纠正解决;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进行完善;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的,要尽快说明情况,争取群众的认可;群众听信谣传、上当受骗的,要及时予以揭露,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复信、回访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理来信来访不及时或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镇、村选举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及时上报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各镇要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对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到第一线处理,并迅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健全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县、镇签订村民委员会选举责任状制度,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责任落实到人。选举期间,县、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启动问责,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全县所有村民委员会不论任期时间长短,都统一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里进行换届选举,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同意,并报经省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坚决查处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纪检、组织、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在县党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和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 坚决查处贿选行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等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各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办发〔2009〕20号文件关于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贿选的界定范围、界定部门、界定程序,申明选举纪律,建立选前谈话、竞选承诺制度。各镇党委在选前要集中竞选人进行集体谈话,签订竞选承诺书,要求他们遵守选举纪律、承诺不使用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把防范贿选行为的关口前移。要保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坚决查处破坏选举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选、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坚决查处。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选、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加竞选的,取消其竞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查处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他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或指定、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在抓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同时,莺歌海镇、抱由镇、九所镇、利国镇、黄流镇、佛罗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统一届期,换届选举工作同时部署,同期进行。 附件: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