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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颁发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函[2010]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09〕30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眉府函〔2009〕135号)要求,为确保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人口普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在于查清200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便为科学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市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九)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一)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二)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三)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六)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区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设在区县、市统计局)。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八)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 (二十)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二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选调,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四)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人口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五)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试点项目除外)。 (二十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区、县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员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所辖区域。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三)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七、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四十)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县级快速汇总的数据在2010年12月5日前报到市级,在2010年12月15日之前由市快速汇总并上报省。 (四十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由县级组织集中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四十三)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四)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四十五)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四十六)各区、县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八、其他 (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 (五十一)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普查表短表。 (五十二)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发布。 (五十三)本方案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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