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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0〕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具有就近突发事件现场、量大面广的特点,在应急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对于做到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防止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和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要从当前基层应急队伍实际出发,把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作为贯彻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关键举措,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持基本原则,明确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专职与兼职、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防范、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整合资源、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应急队伍;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应对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总体目标。到2011年6月末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2011年末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初步建立,到2012年末,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行政村、社区、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全省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基层应急队伍主要承担平时加强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先期救援处置的任务。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主要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行政村、社区等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发挥就近、就地优势,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队伍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灾情评估、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在防范和应对水旱灾害、森林火灾、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一)明确队伍主体。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以民兵应急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知识和经验人员参加,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如重点领域的防汛抗旱、森林防火、气象灾害应急、地质灾害应急、地震灾害应急、农业灾害应急、林业灾害应急、矿山安全救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队伍等,主要由民兵、预备役人员、村民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企事单位职工以及社会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完善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或需要参与隐患排查、培训演练时,在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或其他活动。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指挥调度、各类队伍联动应急、相关单位应急协作互动、应急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等机制,保证应急队伍快速高效发挥作用。加强与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军地联动机制。 (三)强化培训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相关知识、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队伍安全防护、科学救援、应急保障的能力。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经常性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急的能力。 (四)保障物资装备。坚持“防患未然、平战结合、优化装备、加强储备”原则,进一步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和物资储备。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队伍性质、特点和规模,按照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原则,为队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安排专人负责,科学、合理储备应急物质,实行动态管理,并搞好维护确保完好,建立高效调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关装备,并根据本地区财力适当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库(站)。 (五)加大经费保障。县、乡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在高危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对口支援等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保障队伍应急救援和平时工作需要。 (六)强化队伍管理。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管理体制不变,需要时立即集结到位,服从统一指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队员职责,规范应急行动,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加强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队伍战斗力。 (七)发挥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示范点活动内容,开展基层应急队伍示范点建设,整合应急队伍,规范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全面促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八)完善相关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防疫、工伤、抚恤、补助,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的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关类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基本装备目录,规范和加强装备建设;制定和完善鼓励社团组织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以及有一定应急救援经验的人员加入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办法。建立和健全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口支援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九)健全队伍体系。深入推进企事业单位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等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充实和加强现有应急志愿者队伍和应急服务内容。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等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基层应急队伍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摸底调查清楚基层应急队伍现状,认真研究分析突发事件特点,切实解决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明确负责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能力。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统筹规划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确定各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制定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明确队伍职责,建立运行机制,落实保障措施。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基层组织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和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公安、水利、林业、农业、气象、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卫生、教育、民政、交通、环境、通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地震、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帮助和督促检查,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队伍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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