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医疗广告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10]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大医疗广告市场的管理力度,打击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秩序,净化医疗服务市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等12部门联合发布的《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5月至9月底,继续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10年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由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现将《2010年江苏省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2010年江苏省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0年江苏省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整顿医疗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医疗服务形象,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就医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
(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广告的;
(三)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四)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五)发布医疗广告时未同时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
(六)违反《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互联网络中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
三、主要任务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电视、广播、平面媒体、互联网络发布的医疗广告(含合格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发布的媒体、版面(时段)、违法情况等实施监测,及时汇总医疗广告监测结果,严厉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二)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及时移交违法案件。
(三)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对监测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四)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督导,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督查。
四、行动安排
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底。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地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专项整治的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学习、宣传与培训工作。要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及时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联合工商等部门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出警示告知,扩大影响,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8月)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投诉举报、工商部门报送的违法广告告知单和报纸等媒体监测的情况,组织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汇总,对涉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查处,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整改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同时严格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记分处理。
第三阶段:督导总结阶段(9月)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基层工作的督导,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着力建立医疗广告审查、发布、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省卫生监督所对各地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及专项行动成效组织暗访及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从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要把专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抓出实效,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二)大力宣传,加强教育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宣传报道活动的情况,通过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和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卫生行业内部从业人员的法制培训,使医疗机构负责人以及医务人员知法、懂法并自觉守法,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
(三)加大力度,严肃执法
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动员部署,全力集中整治,坚决纠正不规范的医疗广告。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加强与工商行政部门的协调,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促进新闻媒体单位认真抓好发布医疗广告的审查工作,从源头上堵住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渠道。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中推诿扯皮、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此次专项检查各地必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10月10日前,各地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附件3、4汇总后及时上报(同时上报电子文本)省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 张炳新 电话:025-83620877;
省卫生监督所 李序梅电话:025-83620860。
附件:
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监测表
2、医疗机构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监测统计表
3、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及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4、专项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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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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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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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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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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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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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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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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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
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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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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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
非营利性 |
营利性
非营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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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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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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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播
形式 |
影视、广播、报纸、户外、印刷品、网络、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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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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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媒体 |
类别 |
播放时间/时段(版面) |
内容 |
违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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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 |
失效 |
违反“八不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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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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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 监督员: 检查时间:
附件2:
医疗机构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监测统计表
汇总机构: 汇总时间:
附件3: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及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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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违法单位数量 |
医疗广告违法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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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篡改审查内容 |
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
互联网络中违规发布 |
其他 |
警告 |
责令
改正 |
停业
整顿 |
撤销医疗广告证明 |
吊销诊疗科目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移交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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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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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公立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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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公立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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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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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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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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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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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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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卫生局(盖章) 填表人: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4:
专项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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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车辆
(车次) |
出动执法人员数(人次) |
检查医疗
机构总数 |
监测医疗
广告数(条) |
培训相对人(人次) |
移送工商案件数 |
媒体报道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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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卫生局(盖章) 填表人: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