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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颁发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监督市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的人民调解和大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和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八)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物资装备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 (十一)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处、信息处)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会务、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资料管理以及信访接待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和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协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地方立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拟订局党务、政务信息化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下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承担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系统内部普法工作。 (三)律师管理处 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机构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律师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注销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在我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和我市律师事务所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联系市律师协会工作。 (四)公证管理处 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全市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公证员执业的审核报批工作;联系市公证员协会。 (五)基层工作处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指导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大调解、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承担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具体工作;联系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六)司法鉴定管理处 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协助省司法厅做好全市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资格的统一考试(考核)及其资格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承担司法鉴定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司法鉴定业务的对外交流工作。 (七)法律援助处(市“148”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全市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交流活动、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和相关业务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市“148”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劳动教养管理处 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市劳动教养所业务工作,参与查处重大事件和问题。 (九)计财装备处(审计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的计划、审核、分配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用车辆、通讯设备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财务经费、固定资产及行政后勤保障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承担机关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十)政治部(警务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承办局管干部、协管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指导、监督市劳动教养所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指导、管理和承办市劳动教养所和有关处(室)的警务装备、警务督察和警衔评授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机关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负责机关党群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一)国家司法考试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承办法律执业资格审核报批工作;承办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十二)社区矫正管理处(市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研究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全市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市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四、直属行政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司法局设置1个副处级直属行政机构:市劳动教养所(市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和戒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收容全市劳动教养人员;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按分工承担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的有关工作;承担财务、装备和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72名,直属行政机构政法专项编制为9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8名。 直属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市司法局局长兼第一政委,另设所长1名,政委1名,副所长3名,纪委书记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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