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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的规定,鉴于市人民政府已于2010年4月9日下发《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0〕46号),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将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月,我市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也作相应调整。从2010年5月起,将本市户籍参保人的失业保险金从708元/人月调整为736元/人月。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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