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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自然灾害伤亡人员抚慰金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颁发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我市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和水平,充分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主动为因灾伤亡人员及其家庭实施救助,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市建立自然灾害伤亡人员抚慰金制度(以下简称:抚慰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抚慰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抚慰金制度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城乡居民家庭成员伤亡,当地政府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受伤者本人和遇难者直系亲属一次性补助的制度。实行抚慰金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本级政府主体责任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灾害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民政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发放;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抚慰金制度的适用对象 (一)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人员受伤和死亡的;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失踪,经当地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员; (三)有确凿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失踪无生还希望的人员。 (四)自然灾害发生地在泸州境内,伤亡人员是泸州籍的户口。 本制度所指灾害仅指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灾害种类主要有洪涝、风雹、雷电、台风、地震、低温冷冻、雪灾、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其它非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员不适用于本制度。 三、抚慰金的筹集和发放标准 (一)资金筹集。因灾伤亡(失踪)人员抚慰金由区、县本级财政从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中安排。 (二)抚慰金标准。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受伤的,可利用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给予临时处置,需后续治疗的除享受新农合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死亡(失踪)人员抚慰金每人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对其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抚慰,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标准执行。无直系亲属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标准范围内处理死亡人员的丧葬事宜;已发放抚慰金的失踪人员生还的,抚慰金予以收回。 四、抚慰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所需材料 1. 受伤者本人、死者家属(直系亲属)书面申请; 2. 《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申请审批表》; 3.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4. 死者户口簿等与申请人的家属关系证明材料; 5. 伤者、死者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批发放程序 1. 申请人向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 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属实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区县民政、财政部门申报; 4. 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批; 5. 经审批符合发放条件的,属农村户籍的由乡镇社事办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属城市户口的通过银行存折发放。原则上不直接发放现金。 五、工作要求 (一)及时发放,严格把关。抚慰金的发放要做到不重不漏,严把政策入口关。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后,民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确保抚慰金制度的全面落实。民政部门是落实制度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并加强对抚慰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慰金发放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备相关手续,建立发放领取档案并妥善保存,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的,要依纪依规从严处理。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抚慰金制度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抚慰金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附件: 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申请审批表

死亡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户口所在地

区(县) 乡(镇) 村(居) 组

身份证号码

 

死亡(失踪)时间

年 月 日 时

受灾种类

 

死亡(失踪)地点

区(县) 乡(镇) 村(居) 组

死亡(失踪)原因

 

申请人情况

姓名

 

性别

 

与死者关系

 

家庭地址

区(县) 乡(镇) 村(居) 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所在地村(居) 委会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区、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经审核,同意给予死者 家属,一次性抚慰金 元整,由申请人 (代为)领取。

区、县民政局分管领导: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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