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0]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步伐,规范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并通过政府储备方式改造城中村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城中村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城中村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同级国土资源局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缴入财政后,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扣除必须计提的上缴省级财政分成、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约20%后的剩余部分为城中村改造可使用土地出让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六条 城中村出让土地成本性支出范围:
(一)城中村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安置房建设费和社会保障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城中村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前期土地开发相关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实施的相关道路、绿化、排污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改迁等必要的补助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七条 建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制度。各区须将市政府供应土地的文件、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的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收入缴款单复印件等资料提供齐全,由市财政按每宗地核算后,将可用于城中村改造的资金拨付给土地所在区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手机扫一扫
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