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管理实施细则和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及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管理实施细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实施细则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附件1: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以下简称专业专家队伍)的管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烟人 [2007]49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具体负责,主要包括: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推荐与聘任、聘书核发与管理、考核评价与表彰、续聘与解聘、业务培训与交流以及信息采集与维护等。
第三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推荐与聘任。
(一)专业专家分委会委员每届聘期三年,换届人选从专业专家组成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一级的人员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产生,由国家局鉴定中心和国家局相关部门及专业性公司按资格条件进行推荐。被推荐人员要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分委会委员推荐表》(附件1),经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专业专家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进行聘任。
(二)专业专家组成员每届聘期三年,换届人选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组织省级烟草专卖局、工业公司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和国家局相关部门及专业性公司按资格条件进行推荐。被推荐人员要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组成员推荐表》(附件2),经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专业专家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进行聘任。
(三)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职业(岗位)标准、鉴定培训教材和题库开发工作的需要,适时对专业专家组成员进行增补和调整。增补和调整人选由鉴定站或国家局相关部门和专业性公司按资格条件进行推荐,经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专业专家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进行聘任。
第四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书的核发与管理。
(一)聘书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制作。专业专家分委会委员聘书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发放,专业专家组成员聘书由推荐单位负责发放。发放单位要做好聘书发放的登记和签收工作,发放名册和签收单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备案。
(二)聘期内聘书遗失要进行补办,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国家局鉴定中心补办聘书。
第五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考核评价与表彰。
(一)考核评价采取日常考核评价和聘期期满考核评价两种方式。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务水平、承担工作量以及工作质量等。评价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89-60分)和不称职(59分以下)。
(二)日常考核评价在每次鉴定技术性工作结束后进行。由各专业专家组组长对本组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由国家局鉴定中心对专业专家组组长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并分别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日常工作情况考核评价表》(附件3),此表记入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信息库(以下简称专业专家队伍信息库)。
(三)聘期期满考核评价在聘期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组织,专业专家队伍成员按要求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自评表》(附件4),由所属鉴定站或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四)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期内的日常工作记录及评价、聘期内个人自评以及承担行业鉴定工作项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任期考核评价表》(附件5),此表记入专业专家队伍信息库。
(五)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期内考核评价结果,对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人员,经专业专家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六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续聘与解聘。
(一)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任期满,由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聘期内考核评价结果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报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批。需续聘的由国家局鉴定中心发文续聘并核发聘书,不再聘用的自动解聘。
(二)专业专家队伍成员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局鉴定中心提出意见,报专业专家委员会批准后予以解聘:
1.聘期期满考核评价等级为不称职的;
2.聘期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日常评价等级为不称职的;
3.违反国家及行业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及竞赛命题保密协议的;
4.违反国家和行业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及竞赛评判规则和标准,徇私舞弊的;
5.承担职业(岗位)技能鉴定题(卷)库开发工作,未按保密规定泄漏题(卷)库资源的;
6.连续两次或累计四次不参加有关工作和会议的;
7.累计三次未能按要求和时间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的;
8.累计三次出现试题编审、评判等质量问题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9.聘期内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过专业专家组工作的。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相应工作的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由原推荐单位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后退出专业专家队伍。
第七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业务培训与交流。
(一)新聘任的专业专家队伍成员需参加国家局鉴定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职业(岗位)标准和鉴定题库开发技术规程等。
(二)各专业专家分委会每年应组织一次所属专业专家队伍成员参加的业务研讨与交流活动,重点研讨职业(岗位)标准、鉴定教材、题库开发、鉴定模式和手段创新等课题。
(三)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培训情况记入专业专家队伍信息库。
第八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信息采集与维护。
(一)国家局鉴定中心建立专业专家队伍信息库,对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基本信息、工作纪录、考核评价、奖惩情况、聘任管理、培训交流等进行登记管理。
(二)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被聘任后需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信息表》(附件6),由所属鉴定站或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存档。
(三)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对专业专家队伍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附1: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分委会委员推荐表
推荐单位:
姓名:
从事专业: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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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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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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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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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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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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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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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职业 |
|
技术职称或
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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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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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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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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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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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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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
联系电话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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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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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
|
经何种培训 |
|
|
熟悉何种业务与技术,有何业绩、发明、成果和著作 |
|
|
外语及其熟悉程度 |
|
|
备 注 |
|
|
推
荐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国
家
局
鉴
定
中
心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国
家
局
人
事
司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2: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组成员推荐表
推荐单位:
姓名:
从事专业: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
|
姓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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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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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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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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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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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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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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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职业 |
|
技术职称或
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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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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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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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
通信地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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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
|
联系电话 |
办公室 |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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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简
历 |
|
|
经何种培训 |
|
|
熟悉何种业务与技术,有何业绩、发明、成果和著作 |
|
|
外语及其熟悉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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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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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荐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
级
公
司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鉴
定
站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国
家
局
鉴
定
中
心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国
家
局
人
事
司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3: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
日常工作情况考核评价表
|
姓名 |
|
职务/职称 |
|
分委会/专业组名称 |
|
|
工作单位 |
|
聘书编号 |
|
|
工作情况记录及评价 |
工作情况记录: |
|
职业道德和
工作表现 |
优秀(25-23) |
良好(22-19) |
一般(18-15) |
较差(14-0) |
|
|
|
|
|
|
业务水平 |
优秀(25-23) |
良好(22-19) |
一般(18-15) |
较差(14-0) |
|
|
|
|
|
|
承担工作量 |
大(25-23) |
较大(22-19) |
一般(18-15) |
小(14-0) |
|
|
|
|
|
|
工作质量 |
优秀(25-23) |
良好(22-19) |
一般(18-15) |
较差(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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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总分 |
|
|
评价等级: 优秀称职不称职 |
|
评价人(签名): 年月日 |
附4: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自评表
|
姓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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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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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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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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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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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
|
从事职业 |
|
从事年限 |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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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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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委会/专业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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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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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期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工作情况:(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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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和
工作表现 |
优秀(25-23) |
良好(22-19) |
一般(18-15) |
较差(14-0) |
|
|
|
|
|
|
业务水平 |
优秀(25-23) |
良好(22-19) |
一般(18-15) |
较差(14-0) |
|
|
|
|
|
|
承担工作量 |
大(25-23) |
较大(22-19) |
一般(18-15) |
小(14-0) |
|
|
|
|
|
|
工作质量 |
优秀(25-23) |
良好(22-19) |
一般(18-15) |
较差(1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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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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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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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评等级:优秀称职不称职 |
|
自评人(签名): 年月日 |
附5: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任期考核评价表
|
姓名 |
|
职务/职称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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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委会/专业组名称 |
|
聘书编号 |
|
聘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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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期期满评价意见: |
|
职业道德和工作表现 |
优秀(25-23) |
良好(22-19) |
一般(18-15) |
较差(14-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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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水平 |
优秀(25-23) |
良好(22-19) |
一般(18-15) |
较差(14-0) |
|
|
|
|
|
|
承担工作量 |
大(25-23) |
较大(22-19) |
一般(18-15) |
小(14-0) |
|
|
|
|
|
|
工作质量 |
优秀(25-23) |
良好(22-19) |
一般(18-15) |
较差(14-0) |
|
|
|
|
|
|
总分 |
|
|
评价等级:优秀称职不称职 |
|
评价人(签章): 年月日 |
附6: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专家队伍成员信息表
|
姓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电子
照片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健康状况 |
|
|
学历 |
|
从事职业 |
|
职称/职务 |
|
|
从事年限 |
|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 |
|
|
分委会/专业组名称 |
|
聘用证书编号 |
|
|
通信地址 |
|
邮 编 |
|
|
e-mail |
|
联系电话 |
办公室 |
|
|
手 机 |
|
|
工作简历 |
|
|
擅长或熟悉何种专业、机型与技术技能 |
|
|
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
|
|
有何工作业绩、成果和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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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评价、聘用、培训及奖惩情况记录(国家局鉴定中心填写) |
|
附件2: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充分体现鉴定工作的客观与公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一、二级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烟草行业国家级、省级职业(岗位)技能竞赛;烟草行业“全国烟草技术能手”、“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表彰活动;烟草行业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一、二级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公示事项。
(一)鉴定实施前公示事项:
1.申报鉴定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原职业(岗位)和等级、工作业绩考核情况以及有关应当公示的实操鉴定模块内容等。
公示单位:申报鉴定人员所属省级烟草专卖局、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申报鉴定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张榜公示。
2.担任考评工作的考评专家、质量督导员和高级考评员姓名以及所在单位。
公示单位: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公示时间:鉴定实施前3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鉴定实施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3.监督投诉电话。
公示单位:国家局鉴定中心。公示时间:鉴定实施前3日至鉴定结束后3日。公示形式:鉴定实施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二)鉴定实施过程中公示事项:
有关须公示的实操鉴定模块合格人员名单及成绩。
公示单位:国家局鉴定中心。公示时间:实操鉴定模块鉴定结束后当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申报鉴定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张榜公示。
(三)鉴定结束后公示事项:
合格人员名单以及合格人员理论考试成绩和实操鉴定所有模块成绩。
公示单位:国家局鉴定中心。公示时间:鉴定结束后10日内,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烟草行业网。
合格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烟草行业岗位等级证书)。
第四条 烟草行业国家级、省级职业(岗位)技能竞赛公示事项。
(一)国家级职业(岗位)技能竞赛公示事项:
1.参赛选手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单位以及职业资格(岗位)等级。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开幕前5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烟草行业网。
2.裁判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资格证书号;公证单位名称。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开幕至闭幕。公示形式:竞赛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3.监督投诉电话。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开幕前5日至竞赛闭幕后5日。公示形式:烟草行业网及竞赛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4.理论竞赛和实操竞赛试题及标准答案。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全部竞赛结束后当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竞赛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5.获得名次选手名单及竞赛总成绩。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闭幕式结束后当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烟草行业网。
(二)省级职业(岗位)技能竞赛公示事项:
1.参赛选手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单位及职业资格(岗位)等级。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开幕前5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省级公司烟草网。
2.裁判员和质量督导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资格证书号。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开幕至闭幕。公示形式:竞赛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3.监督投诉电话。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开幕前5日至竞赛闭幕后5日。公示形式:省级公司烟草网及竞赛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4.理论竞赛和实操竞赛试题及标准答案。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全部竞赛结束后当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竞赛场所书面张榜公示。
5.获得名次选手名单及竞赛总成绩。
公示单位:竞赛组委会。公示时间:竞赛闭幕式结束后当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省级公司烟草网。
第五条 烟草行业“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表彰活动公示事项:
(一)“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候选人公示事项:
候选人所在单位以及参加国家级、省级职业(岗位)技能竞赛名称、时间、地点和名次。
公示单位:国家局。公示时间:每年12月1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烟草行业网。
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局予以表彰奖励。
(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候选人公示事项:
候选人所在单位以及参加省级一类、二类职业(岗位)技能竞赛名称、时间、地点和名次。
公示单位:竞赛主办单位。公示时间:竞赛结束后3日内。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省级公司烟草网。
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优表彰公示事项。
拟评定优秀、先进鉴定站名单以及鉴定站自评得分和国家局鉴定中心现场评审得分。
公示单位:国家局鉴定中心。公示时间:评审结束后10日内。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形式:烟草行业网。
拟评定优秀、先进鉴定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予以表彰。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程序。
(一)公示单位为举报投诉受理部门,由专人负责来电、来信等的记录与登记,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密工作。
(二)受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收集、核查和分析等初查工作并报公示单位负责人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最高管理者(以下简称最高管理者)批准进入受理程序。
(三)启动受理程序后,要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获取客观证据。要听取被举报投诉单位和个人的申辨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经公示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后,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因举报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经公示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可延长受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四)凡涉及有关鉴定试题泄密、鉴定考场群发性舞弊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名次和荣誉称号等举报投诉,受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报告,由国家局鉴定中心会同有关公示单位,依据《72000000/cx19-2007顾客投诉处理控制程序》的规定予以受理。
(五)受理结束后,凡作出不实举报投诉结论的,公示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以函或电话方式告知举报投诉人,必要时可约见举报投诉人进行答复和说明。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示工作的组织与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等信息,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发生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附件3:
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
“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烟人[2004]551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1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业资格(岗位等级)晋级。
(一)“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获得者,可直接晋升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一级。
(二)“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可直接晋升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二级。已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二级的,可晋升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一级。
(三)“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可直接晋升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三级。已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三级的,可晋升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二级。
(四)“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可直接晋升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四级。已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四级的,可晋升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三级。
第三条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决定颁发后,烟草行业省级烟草专卖局、工业公司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岗位等级)的晋级申报。
第四条 “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 表彰决定颁发后,鉴定站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岗位等级)的晋级申报。
烟草行业省级一类职业(岗位)技能竞赛“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一般不超过参加决赛人数的20%,且决赛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上;省级二类职业(岗位)技能竞赛“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一般不超过参加决赛人数的15%,且决赛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上。
第五条 职业资格(岗位等级)晋级申报材料包括:
(一)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荣誉称号获得者现执有的职业资格(岗位等级)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烟草行业职业资格(岗位等级)晋级审批表》(见附件)。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
烟草行业职业资格(岗位等级)晋级审批表
|
姓 名 |
|
性别 |
|
照
片 |
|
文化程度 |
|
职业工种 |
|
|
职业(岗位)等级 |
|
原证书号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竞赛名称 |
|
竞赛日期 |
|
|
竞赛类别 |
|
竞赛项目 |
|
获奖名称 |
|
|
授予称号 |
|
拟认定资格等级 |
|
录入考务系统批次号 |
|
|
鉴定站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
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由鉴定站填报,一式三份并附获奖选手的相关材料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