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疯牛病国家牛油脂的公告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有关标准,经科学评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仅限于工业用途的疯牛病国家牛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不超过0.15%)及其产品进口。 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9月28日第407号公告中有关牛油脂的要求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