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国环保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无私奉献,污染减排等工作取得重要进展,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核与辐射安全得到保障,生态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 为弘扬正气,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全国环保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更好地履行责任,全面推进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基层单位。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120个,“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45名,表彰名额分配详见附件二,实行等额推荐。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环保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和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在推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以及协调本地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勇于开拓,善于管理,勤政廉洁,作风民主,职工支持率高,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能有效执行,注重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4、职工队伍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模范遵守环保“六条禁令”,富有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近5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5、近5年,所管理区域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建设生态文明和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实践中。 2、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甘于奉献,在污染减排与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主要环境保护工作领域的一线工作岗位及其技术与管理支持岗位上成绩优异,成效显著。 3、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具有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4、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预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审定。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申报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人事司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对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环境保护部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整体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表彰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需填报《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三)、《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四),一式5份,审批表可从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下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精练,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推荐材料须于2010年8月20日前报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并授予“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成立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一),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人事司。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人事司人力资源处 步雪琳 汪海洋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电话:(010)66556804,66556192 传真:(010)66556189 附件: 1.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2010年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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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集体 |
先进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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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集体 |
先进工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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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人数 |
个数 |
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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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5 |
2 |
湖南省 |
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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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
3 |
1 |
广东省 |
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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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
3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 |
1 |
|
山西省 |
3 |
1 |
海南省 |
2 |
1 |
|
内蒙古自治区 |
3 |
1 |
重庆市 |
3 |
1 |
|
辽宁省 |
4 |
1 |
四川省 |
5 |
2 |
|
吉林省 |
3 |
1 |
贵州省 |
3 |
1 |
|
黑龙江省 |
3 |
2 |
云南省 |
4 |
1 |
|
上海市 |
4 |
2 |
西藏自治区 |
2 |
1 |
|
江苏省 |
5 |
2 |
陕西省 |
4 |
1 |
|
浙江省 |
5 |
1 |
甘肃省 |
3 |
1 |
|
安徽省 |
3 |
1 |
青海省 |
3 |
1 |
|
福建省 |
4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 |
1 |
|
江西省 |
3 |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5 |
1 |
|
山东省 |
5 |
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 |
1 |
|
河南省 |
5 |
1 |
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
5 |
3 |
|
湖北省 |
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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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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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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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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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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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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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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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级别 |
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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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惩 |
||||
|
主
要
先
进
事
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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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审批意见 |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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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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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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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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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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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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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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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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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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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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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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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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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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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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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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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
|
主 要 先 进 事 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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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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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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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盖 章)(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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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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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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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审批意见 |
(盖 章)(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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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 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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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部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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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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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部门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