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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撤销县(市)级驻京办事机构的通知


【颁发部门】 牡丹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办综[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7号)要求,决定撤销县(市)驻京办事机构。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政府是这次清理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要认真妥善处理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进行安置。 三、各地要于4月30日前将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完毕,并将完成情况报市政府(联系人:刘广民,电话:6171025)。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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