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发改委(能源局、能源办): 为巩固前一阶段全省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成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执联[2010]349号)要求,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决定从8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的专项整治。现将《江西省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省安监局
省能源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一些地方液化石油气存在掺混二甲醚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产品质量安全放在突出位置,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建立起齐抓共管的大质量工作机制。坚持执法查处与整顿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解决当前存在的液化石油掺杂掺假等突出问题;通过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规范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液化石油气生产流通市场秩序;通过建章立制,着力治本,消除安全隐患,形成液化石油气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执法检查。一是调查摸底。质监部门负责摸清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向槽罐车中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大型充装单位(以下简称液化石油气大型充装单位)底数;安监部门负责摸清二甲醚生产企业底数。二是各地质监部门要对各类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全面进行抽样检查。对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的检测,依据《城镇燃气用二甲醚》(cj/t259)附录a进行;对液化石油气质量及其中烃类组分的检测,依据《液化石油气》(gb11174)进行。三是质监、工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咨询、申诉、举报。四是质监部门要加强气瓶安全检查,确保充装单位气瓶符合安全要求,并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充装。调查摸底工作应于9月1日前完成,其它检查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
(二)全面开展治理整顿。一是检查发现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业整顿,并加大后续监管和巡查力度。二是对未建立销售台账、向不具备经营运输条件的经营运输单位(车辆)销售充装二甲醚的生产企业,要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加大《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国家标准和《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质检执函[2010]35号)的宣贯力度,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四是对问题集中的区域组织集中整治。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督促落实进货验收制度。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对购进的液化石油气是否有二甲醚进行检验,对产品质量负责。二是引导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二甲醚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量和流向;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及二甲醚批发单位要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每一批产品的进货来源、数量、销售渠道。三是推动气瓶充装单位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制度。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自9月1日起,各设区市质监部门检查发现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超过标准规定值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建立由省质监局牵头的本次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见附件1),适时召开例会,研究对策,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质监部门牵头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设区市质监、工商、安全监管、发改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积极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开展联合行动。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违法案件,要深入追查源头及流向,对本地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在外省份的,要及时向相关省份发出协查函。对违法企业要严格执行,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杜绝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四)严格信息报送,搞好分析。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一是各地质监、安全监管部门要于9月10日前将《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调查摸底报表》(附件3)和《二甲醚生产企业调查摸底报表》(附件4)分别报送至省质监局、省安监局。二是各设区市质监、工商、安全监管、发改部门要于12月10日前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质监部门应在报送总结的同时将《液化石油充装单位执法检查统计报表》(附件5)《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违法单位名单》(附件6)报送省质监局。三是各地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查办的大案要案等信息要及时报送。
省质监局与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组织明查暗访和督查。
附件1:
全省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陈国柱 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 李党建 省质监局特设处处长
沈 军 省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
程学明 省质监局特设处副处长
赖旻琼 省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刘 武 省安监局监管二处调研员
朱爱群 省能源局煤炭油气处处长
联络员:杨文峰省质监局监督处
黄荔生省质监局特设处
罗 霄省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
孙 屹 省安监局监管二处
刘 松 省能源局煤炭油气处
附件2:
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调查摸底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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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 |
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数量(家) |
年销售液化石油气总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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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 |
液化石油气大型充装单位数量(家) |
年销售液化石油气总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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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 |
二甲醚生产企业数量(家) |
年生产能力(吨) |
2009年总产量(吨) |
2009年总销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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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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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民用液化石油充装单位(家) 其中:抽样检验批次(批) 检出二甲醚的批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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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液化石油气大型充装单位(家) 其中:抽样检验批次(批) 检出二甲醚的批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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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案件数(起) 其中:立案查处案件(起) 查获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大案要案(起)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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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案件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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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政区域(具体到县级) |
单位 名称 |
地址(具体到街道) |
法定 代表人 |
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