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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发电[2010]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核查成本,夯实药品定调价基础。今后我省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必须经过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生产企业申请定调价应提供全部明细成本和真实的出厂和流通环节价格资料;上报药价调整建议,必须附成本审核报告;外省企业在我省备案公示药品价格,必须提供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价格资料。 二、完善程序,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依法履行价格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程序。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完善药品定调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政府指导价药品实行目录动态管理。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药品定价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省管药品定价目录,科学核定和公布指导价格。新列入国家和省定价范围的药品,国家和省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 四、规范药品价格备案公示工作。药品备案公示的范围限定于政府指导价药品。凡我省定价药品一律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制定公布价格。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公示价格,不得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完善药品政府制定价格评估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跟踪监控,发现药品实际结算价格与政府规定指导价差距较大、市场流通费用过高,以及各方面反映较多的药品价格,要立即查证核实,研究提出调整建议,省物价局要及时重新核定价格。 六、做好省管药品指导价格复核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省物价局将对已公布的省管药品指导价格进行有计划、分步骤地复核,复核工作在今年底前完成。 附件: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略) 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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