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38号)精神,现就2010年下半年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重化工业企业及杭州市重点培育的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含省级经济开发区,简称功能区,下同)。申请的项目必须是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新型重化工业项目。 2、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的,不重复进行资(补)助,重复申请的项目不予受理。 3、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已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经综合〔2009〕195号)规定,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验收。 4、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包括:报告书封面(附件1)、《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项目验收证书》及相关材料(详见杭经综合〔2009〕19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申请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一式2份,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报告书封面、资金申请表、项目验收证书、相关附件材料。另需提交电子版1份。 三、申请时间及程序 1、申请程序:区、县(市)工业企业的申请材料经各区、县(市)经贸(经发、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市属企业项目的申请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申请材料1份报送市经委综合处(附电子版),1份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项目审计报告须原件)。 2、申请时限:2010年下半年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申请分两批进行,第一批申请时间为8月2日至10日;第二批申请时间为10月11日至19日。该时间段之外不受理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 本文件可在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综合处”栏内下载,网址:http://www.hzjingwei.gov.cn。专项资金申请的咨询、受理联系电话,市经委综合处:85069961;市财政局企业处:87715141。 附件:1.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2.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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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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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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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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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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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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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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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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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 产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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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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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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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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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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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经审计的上年度) |
销售收入 |
利润 |
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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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总额 |
技术开发费/销售收入(r&d) |
技术中心等级 (国家、省、市或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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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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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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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起 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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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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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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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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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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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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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产后预计新增经济效益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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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增 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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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增 利润总额 |
新 增 税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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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口创 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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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能 减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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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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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打√) |
装备制造特色化工 新材料新能源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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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资金 类别 (打√) |
产业升级重大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 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成套设备国产化关键部件产品项目 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竞标中标项目 国际合作、并购参股国外研发及制造企业等方式掌握核心技术的项目 首次批量进入国际采购体系或为世界500强企业配套的奖励项目 经营模式创新项目 工业功能区重化工业建设奖励项目 工业功能区内企业与公建设施管线连接项目 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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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补)助或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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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资(补)助或奖励的主要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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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近两年申请资助情 况(明细反映) |
文号 |
内容 |
金额 |
文号 |
内容 |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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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特此声明在申请书中所填内容真实完整。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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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经贸 (经发、发改经济)局审核意见(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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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
同意按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助。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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