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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综[2010]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2号令)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湖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由湖南省物价局依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具体实行价格听证的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县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一般包括居民生活用电、市内电话、城镇供水、食盐零售、车辆通行、公路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出租车、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公有住房租金、有线电视(多媒体)及公园门票等价格或收费。 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定价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第八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三)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具体参加人员可根据制定和调整价格项目所涉及的对象,由组织价格听证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情况; (二)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意见; (三)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四)提出修改调定价方案的建议; (五)价格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价格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议秩序; (二)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生产经营秘密; (三)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 (四)价格听证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凡制定或调整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价格的,由申请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理由、申请单位近三年生产经营成本、经济效益、政府投入、市场供求状况和本行业相关情况等事项;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资料;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地及省内外同类项目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具有法定资格的成本调查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对拟制定或调整价格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测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成本进行审核,并出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和受托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后,应当对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二十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九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成本调查机构,对行业平均成本、企业成本审核情况等进行介绍;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等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三十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其他途径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三十三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经费应当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湘价综字〔200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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