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司前社区外钓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3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置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司前社区外钓山采矿权的请示》(舟土资〔2010 〕21 号)收悉。鉴于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舟山外钓岛光汇油库工程项目(舟山市发改委舟发改外经〔2009〕31 号批复同意)建设用普通建筑用石料的需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司前社区外钓山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1 个。暂定开采规模750 万吨/年,暂定开采期限2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1980 坐标系):x:3326858,y:41400178。 二、原则同意拟设采矿权以挂牌方式一次性整体公开出让。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区分局应按规定编制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报省厅批复后组织实施。 三、按采矿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该采矿权出让完成后,受让人应向省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拟设采矿权位于《舟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它区,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与采矿权受让人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切实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 年。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