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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发文字号】 粤经信技改[2010]3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企业: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研究修订后目录清单。通知对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作了较大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学习研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文件,对照修订后的清单条目认真排查,积极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为企业做好服务。 二、目录修改事项。 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 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涉及调整的)申请享受2010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三、目录新增事项。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原标“*”暂不执行免税政策的)等领域做出了新的调整。新申请享受上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 月25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要求。 按照通知要求, 2010年4月25日至5 月25日是企业申请时间,但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并做好初审工作,请各市、各有关企业务必于5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除原规定材料,请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按照《暂行规定》及新修订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并抄送我委)一式三份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我委将对材料的完整性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以确保5月25日前将补充完善的材料送达相关海关、财政专员办。 文件附件请于财政部网站http://gss.mof.gov.cn/下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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