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根据《陕西省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西安市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西安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全面推进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提升区域农业主导产业水平,按照《陕西省现代化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宗旨是探索西安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模式,推动县域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升科技为“三农”服务能力,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任务是建立区域特色鲜明、技术水平先进、示范带动效应明显、产业链条长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并以此为平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进入示范基地,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通过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农业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科技承包和建立科技信息服务体系等,加快科技成果在农村的示范与推广应用。
第二章 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创业示范基地是农业科技资源要素聚集的载体,是现代农业科技的传播源和辐射源。基地内必须具有创新创业实体,如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济组织,主导产业明晰,经济效益显著。具体条件如下:
(一)创业示范基地应当选择当地优势农业产业。
(二)创业示范基地拥有稳定、长期的科技示范场地,进行技术引进、开发和集成,并有一定的创业示范规模,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种植业示范面积在千亩以上,养殖业示范规模牛千头以上、猪万头以上、羊万只以上、家禽10万只以上。
(三)创业示范基地要与现有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110”等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要有稳定的市、区县二级技术依托单位和5人以上的创业技术团队,且能够长期驻扎示范基地从事科技开发、科技培训、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
(四)基地创业人员须携带技术成果进入基地开展创业活动,参与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每个科技创业示范基地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应达到5个以上。
(五)创业示范基地主导产业科技含量应较高,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
(六)创业示范基地推广的品种必须是经过审定(或认定、登记)的品种,推广的技术必须是成熟先进的技术,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
(七)创业示范基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管理协调小组,由主管科技的负责同志任组长,科技、农业等有关部门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科技局。各区县协调小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落实项目、资金、人员等保障条件。
(八)创业示范基地所在区县政府重视支持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涉农企业、农村经营合作组织、协会为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区县级科技单位为技术依托单位,区县科技部门为组织推荐单位。鼓励产学研结合,创建都市型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合作模式和服务方式。
第六条 申报市级创业示范基地须填写《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申报书》,编写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创业示范基地的初选、论证、评审、现场考察,审核通过后,正式批准为“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八条 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要加大对基地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建设单位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鼓励企业投入、科技人员入股、社会融资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保证基地正常运转。
第九条 组织单位要加强对创业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组织申报项目;落实基地内实施主体、技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的任务;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各创业示范基地组织单位须上报《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阶段任务完成情况、科技人员创业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示范带动作用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 各区县科技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县级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培育及建设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扶持措施,落实项目、资金、人员等保障条件,并在县级示范基地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创业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创业示范基地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创业示范基地实施中期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创业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服务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及辐射带动作用等,形成综合考评意见,作为是否继续支持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依据。对完成目标任务的继续支持,对在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再支持,并取消“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