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交质监发〔201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建设活动有序开展 建设“平安工地”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落脚点,是夯实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的工作基础,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建设的重要载体。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推进建设活动有序开展。 为加强对“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领导,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郑黎明 副组长:金伟强 楼晓寅 李志胜 成 员:刘 肖 龚一朋 吴安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质监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活动的开展,制定活动实施相关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开展全省“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督查。 办公室主任:吴安宁 成员:凌宏标 林军 涂荣辉 孙晓军 苏楠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建设活动取得实效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指导,做好“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的推荐工作。加强与建设活动参建单位的联系沟通,将建设活动部署到具体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合同段。各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主导责任,明确活动目标成果,抓好示范工地,严格达标验收。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在推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有序开展的同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确定2-3个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进行重点督导,及时总结经验,并于8月15日之前将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的“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开展情况上报省厅,省厅将选择部分示范工地组织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切实做好“三个结合”,确保建设活动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实施,整体推进 (一)要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的经验和成果结合起来,健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各项制度,将参建单位安全行为纳入制度化、标准化管理轨道。 (二)要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建设市场联动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将建设活动期间涌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的参建单位纳入诚信考核体系,并与招投标和资质管理有效挂钩。 (三)要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起来,以桥梁、隧道、高边坡、码头、船闸等工程的施工,高大模板安装和拆除、高空作业等为重点,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实现安全管理工作整体提升。 四、加强宣传动员和信息沟通,促进建设活动不断深入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以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宣传动员和信息沟通。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加大对“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宣传力度。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开展期间,集中进行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上下一体的宣传态势,使建设活动取得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社会效果,深入推进活动开展。 (联系人:涂荣辉,电话:0571-83789781)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