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确保完成2010年全市生产收购烟叶190万担,上中等烟比例85%以上,户均种植面积20亩以上,单产135公斤/亩以上,上部烟叶一次性砍烤80%以上的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烟叶生产收购进行考核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烟叶生产收购、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政策执行情况。 二、考核获奖条件 (一)先进县、区(市)获奖条件 对县、区(市)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分,其中: 1.烟叶生产(40分): (1)专业化服务(10分)。专业化育苗100%,专业化机耕40%,专业化植保、烘烤、分级30% 。上述各项每低一个百分点分别扣0.5分,其中专业化育苗未达到100%此项不得分。 (2)上部烟叶一次性砍烤(10分)。达到80%以上得1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3)播种期、移栽期、收购结束时间(10分)。达到技术业务管理要求,得10分,一项未按规定时间结束,扣3~5分。 (4)轮作比例(5分)。达到80%以上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5)标准化生产覆盖率(5分)。达到98%以上,得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2.烟叶收购(50分): (1)收购数量(20分)。完成190万担分解下达计划得20分,低于190万担分解下达计划不得分。 (2)质量指标(15分)。上中等烟率在85%以上得15分,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3)亩产量(15分)。亩产量达到135公斤,得15分。每低3公斤/亩扣1分。 3.完成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及管护工作任务(10分): 由市烟基办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分。 4.扣分项: 凡举报查实一起签订空合同、假合同,抢购、套购毗邻地区烟叶的扣5分,并累计计算。 上述四项考核内容总分在95分以上的具备获先进县、区(市)获奖资格参加评选。 5.政策执行情况: 先进县、区(市)除完成上述指标具备评奖资格外,还必须同时达到下列要求: (1)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烟叶生产收购计划,完成计划100%,上中等烟率85%以上,收购等级合格率80%以上。 (2)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烟叶生产收购政策,坚持合同收购,无抢购、套购毗邻地区烟叶行为。未出现严重超产现象或较大的社会矛盾(烟农堵路、上访等情况)。 (3)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工作扎实,烟叶质量得到提升,收购秩序良好,无收购矛盾发生。 (二)先进乡镇获奖条件 1.烟叶收购量在万担以上的乡镇,同时100%完成分解生产收购计划,上中等烟率达到85%以上。 2.专业化育苗100%,专业化机耕达40%以上,专业化植保、烘烤、分级达30%以上。 3.上部烟叶一次性砍烤达到80%以上。 4.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烟叶生产收购政策,坚持合同收购,无抢购、套购毗邻地区烟叶行为。 5.收购秩序良好,无烟农群体性事件发生(收购场所无打架斗殴,无烟农群体堵路、上访等)。 6.烟水配套工程、密集烤房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验收合格。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参加评选。 三、奖励标准 (一)县、区(市)按100分制考核内容考核评分达95分以上(含95分),每担上中等烟奖励0.6元;90~95分(含90分)每担上中等烟奖励0.5元;90分以下,每担上中等烟奖励0.4元;计算奖励的烟叶收购数量,在分解下达生产收购计划内按比例套算。 (二)评定先进县(市)6名,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2万元。 (三)评选万担以上的先进乡镇30名给予表彰,奖金各0.5万元。 四、其他规定 (一)各地烟叶收购实绩以法定统计报表为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奖励,由市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表彰奖励。 (二)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以省、市烟草公司和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标样和检查结果为准。 (三)奖励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烟草公司各承担50%。 (四)各地奖金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作对抓烟干部职工的奖励,其中的30%用于奖励烟草部门员工。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在全市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