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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10]1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01元/千瓦时降低为0.008元/千瓦时,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二、其他水资源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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