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九部(委、局)《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国资、监察、建设、司法、工商、安监和电力监管等十部门决定从2010年4月至11月,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10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0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 环 保 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 工 信 委
省 国 资 委
省 监 察 厅
省 司 法 厅
省 建 设 厅
省 工 商 局
省 安 监 局
兰 州 电 监 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0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2010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进一步排查清理涉及重金属和类金属砷排放企业,建立完善重金属企业监管档案。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2、加大对重金属企业的监测频次,定期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进一步加大重金属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3、督促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筛选出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对超标排放的重金属企业,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
4、加强重金属企业建设项目管理,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各地要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当地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督促企业制订计划,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州,将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同时,要严肃查处重金属企业项目建设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凡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已取缔关停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认真进行“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
5、进一步规范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6、严肃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重金属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各地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涉及重金属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环境信访案件,及时纠正和制止重金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将环境污染隐患或环境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严防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群体性环境事件。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各地要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1、加强对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尤其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保证处理水量、出水水质及管理水平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充分发挥污染减排效益。要进一步强化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因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导致的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较低的市州或县区,要加快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度,提高污水处理厂负荷率。
2、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严防使用旁路偷排、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发生,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以及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3、加快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早日发挥污染减排效益。
(三)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整改落实情况后督察。
要通过全面开展环保后督察,加强现场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查处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让群众满意。重点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和淘汰落后产能取缔关闭情况等, 进行一次环保后督察。建立完善整改落实情况台账,及时掌握整改进度,并实行“逐项销号”制度。对不能按时间进度完成整改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相关市州和项目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加快整改的具体措施;凡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责令停产,甚至予以关闭。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各级政府要继续将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进行动员和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盯上靠上,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正确处理好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与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系,根据国家和省上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突出整治重点,靠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凝聚强大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整治的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管,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行政责任,对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工商部门要配合环保和经济主管部门做好落后产能和违法企业的关停取缔工作。凡已被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坚决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督促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运行维护,并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定期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整改情况,通过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干部群众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认识,形成良好的整治舆论氛围。
(五)强化监管制度,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认真总结七年来环保专项行动的经验,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与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后督察、挂牌督办、案件移送、部门联动等好做法,并纳入日常环境执法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巡查、直查、稽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机制,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监测制度。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工作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务必于2010年5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环境监察局)。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地务必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重金属企业整治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厅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10年12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