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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宁政发〔1995〕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560元提高为71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530元提高为66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吴忠市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490元提高为605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6.4元提高为7.6元; 二类区由6.1元提高为7.2元; 三类区由5.8元提高为6.8元。 三、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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