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继续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现就做好2010年度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范围
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形式
(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
1、挂钩经济效益基数的确定
已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2010年度仍以实现税利或利润为工效挂钩效益指标。2010年度的效益基数,在2009年度核定的效益基数,按以下内容增减:
(1)加(减)按年终清结算后与上(下)浮工资核入当年工资基数相对应的效益数。相对应效益基数=上(下)浮工资进入工资基数的增(减)比例/浮动系数x上年核定的效益基数。
(2)因2009年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成建制增加(减少)人员并据实增加(减少)工资的,应按本企业2009年度人均效益酌情增加(减少)其效益基数。
2、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已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2010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在2009年核定的工资基数上,按以下内容增减:
(1)2009年经审核批复提取的上(下)浮工资比例在20%以内的效益工资,据实核增(减);超过20%的,按20%核增(减)。
(2)核增2009年企业接收安置复(转)军人、录用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
(3)2009年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或金融危机成建制增加(减少)人员增加(减少)工资。
(4)核增尚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
上述(2)-(4)项,按本企业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加(减少)
(5)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试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企业预算工资总额报工资总额调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3、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对原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不作调整。对少数工资基数和效益基倒挂的企业,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相应降低其挂钩浮动比例。对少数工效挂钩企业的效益基数和工资基数作了调整,在提取上浮工资时应适当提高拦头。
(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对因企业特点及其他原因,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对原已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可适当增加,但工资增加后,效益不得低于上年度。对2010年度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根据企业盈亏实际,参考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物价因素、本行业工资水平、本企业2009年实发数等情况合理确定。
(三)2010年度新工效挂钩企业的核定
1、效益基数。以实现税利或利润为工效挂钩效益指标。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的会计财务报告书的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少数情况特殊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完成效益的平均确定。
2、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2009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因增加的各类人员而增加的工资。
3、浮动比例。浮动比例主要以工资税利率(即实现税利基数基/工资总额基数)为依据,按下列公式核定: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工资税利率x75%。
对实现税利基数大于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可按以下档次核定工效挂钩浮动比例:
| 工资税利率 |
1-1.5 |
1.6-2 |
2.1-2.5 |
2.6-3 |
3以上 |
|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 |
0.75 |
0.8 |
0.85 |
0.9 |
0.95 |
三、2009年度工资总额的清结算
(一)新增效益工资仍采取分挡计提的办法,即企业新增上浮工资在20%以内的据实计提上浮工资,超过20%以上的部分减半计提上浮工资,但所提上浮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50%。
(二)经济效益下滑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下浮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三)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企业负责人年薪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基本薪酬在当年职工工资总额外顺加,绩效年薪在次年职工工资总额外顺加,但不进入次年工资总额基数。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否定指标。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五)上交税金入库率(按95%考核计算)作为工效挂钩企业的兼顾考核指标,凡未达到兼顾考核指标要求的企业,扣减10%的新增效益工资。
(六)实行技能津贴,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经考核并被聘用的技能津贴为,高级技工130元、技师180元、高级技师230元,技能津贴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在工资清结算时实报实销。实行井下津贴的矿山企业,其井下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实报实销,但不纳入下年度调控基数。
(七)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八)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当年未提取使用的工资结余不得接转次年使用。
(九)企业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方案,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违反规定的,将在次年核定工资总额中扣除,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十)2010年企业当年新增工资结余不得超过核定的当年工资基数的10%;累计结余如已达企业工资总额50%的,不再提取工资(包括2009年前累计提取的工资结余)。对历年累计工资结存经报批后方能动用。
四、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抑制工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各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均应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企业工资内部分配,要体现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建立企业管理者和职工收入与劳动贡献相适应的制度,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发展而提高。当前,企业工资分配应适当向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倾斜,缩小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促进稳定和谐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工资,使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五、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继续加强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每年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部分企业进行工资专项审计,重点对增速过快、收入过高的行业进行检查。对企业违反工资政策、超提或超发工资总额、侵害所有者权益以及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将进行通报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本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