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开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等)、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地面沉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和病虫害等重大生物灾害(以上统称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5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三成以上。
2.2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减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传达市减灾委的工作指令并督导落实;收集灾害救助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减灾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负责处理市减灾委日常事务。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救济物资的储备、调集、分配、发放等管理工作;负责救灾专项资金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负责自然灾害的灾情统计上报。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安排意见,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管理建设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调度,负责市级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救灾资金使用;每年列入一定预算,保障预案演练、培训的开展。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抗旱防洪预案的编制并组织落实;检查汛期抢险队伍、物资、器材等落实情况。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疫情和可能危及生命与健康的信息资料报告工作;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渠道,有计划地组织灾区开展劳务输出;负责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交通公路等部门组成应急抢险和运输队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灾民的疏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建设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组织专家评估全市因灾造成重要建筑的损失,并提出恢复重建建议。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
市农林局:负责农作物、林木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市畜牧局:负责灾区牲畜、家禽的疫病防治和疫情监控,指导和帮助灾区发展养殖业。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对重、特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负责核实、统计全市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全市大中型企业开展救灾工作;负责搞好工业企业灾情核实、上报,帮助企业搞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水质、空气质量监测和有毒有害气体辐射监控。
市城管局:负责灾区供水、排水、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
市园林文物局:负责灾区文物设施抢修保护。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应急抢救队伍,协调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保证灾区的电力供应。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调调用各通信企业的通信系统。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负责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安全等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做好地震应急准备,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开封日报社:负责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调运粮油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 ,保证灾区需要。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在自然灾害处置工作中,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及人员。
开封黄河河务局:负责监控黄河汛情;指导、监督黄河滩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负责开封黄河河道、堤防、险工、控导、涵闸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驻汴部队和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共同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本级和县区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2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帮助解决受灾县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4.2.1 救援物资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抢险物资由水利、交通、供电、通信、卫生、建设、国资委等单位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4.2.2 市本级及各县区均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储备必需的救助物资。
4.2.3 市民政部门负责购置救灾衣被等救灾物资。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及救灾装备准备
4.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确保市、县(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市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 人力资源准备
4.4.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4.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林、气象、地震、城建、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4.3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5 社会动员准备
4.5.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5.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5.3 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 宣传、培训和演习
4.6.1 开展社区减灾和中小学防灾减灾科普活动,积极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6.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6.3 每年组织1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县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县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预警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1.2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县(区)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和信息发布
5.2.1 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应急办和有关县区、部门通报信息。
5.2.2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及时限要求
(1)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同时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2)灾情初报。县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人口死亡(含失踪)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在接到县区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报告。对造成人口死亡(含失踪)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同时上报民政部。
(3)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办)上报灾情,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每天10时之前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灾情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报告。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在接到县区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区灾情数据)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办和省民政厅报告。
5.3.2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减灾办协调农林、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城建、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专家评估核定。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市、县、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①因灾死亡20人以上;
②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③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
④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八成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同时进入ⅰ级响应。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重大自然灾害: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③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④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八五成以上八成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市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市减灾委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县区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同时进入ⅱ级响应。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政府市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较大自然灾害: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③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④因灾造成当季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减产八三成以上五成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主管民政救灾工作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和灾区需求,及时调拨救灾款物,指导县区开展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同时进入ⅲ级响应。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未达到较大自然灾害标准的为一般自然灾害。一般自然灾害不启动本预案,可视情况由县区政府部门启动本级预案。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救援人员的组成: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重大灾害由开封军分区协调驻汴部队和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
7.1.2 转移安置和组织: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县区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火灾、疫病等)的发生。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
7.1.3 市民政局(市减灾办)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救济工作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基本生活困难。
7.1.4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1.5 开展社会捐赠。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协会)、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帮助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困难。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市减灾办)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市减灾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市民政局(市减灾办)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商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同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市卫生局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6 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林、卫生、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供电、通信、金融机构等单位依据职责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落实惠农政策,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在我市主要指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等)、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地面沉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和病虫害等重大生物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各县、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