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放射源应用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时掌握放射源安全动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我省的辐射环境安全,现就我省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试行放射源安全管理周报制度 从2010年6月起,全省各放射源应用单位应于每周周五17:00前,向所在辖区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本周放射源安全状况,并做好存档记录,报告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各ⅰ、ⅱ、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还应将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报报省环保厅和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放射源安全管理周报表》的落实、督促、检查工作,每周收集整理放射源应用单位的周报材料,做好归档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应督促放射源应用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上一级环保部门。 二、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要求 各放射源应用单位应切实落实以下辐射安全防护要求: (一)要建立健全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检查维护制度,落实安全和防护措施,做好台帐记录和档案管理,并配置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和个人防护设施。 (二)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每个工作日或工作班次后,放射源工作人员要做好放射源状况记录,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确保放射源使用安全。 (三)要建立放射源暂存库或贮存库,并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存有可移动的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库房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或监控。放射性同位素须单独存放,严禁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四)要加强放射性同位素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放射源丢失、被盗、被抢等辐射事故。 (五)要加强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在放射源闲置废弃后3个月内,应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并妥善保管对方出具的回收证明备查。 (六)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习,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够立即响应,做到事故报告渠道通畅、事故处理及时有效。 三、实行放射源安全管理周报制度的措施要求 各放射源应用单位应高度重视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深刻认识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报送放射源管理周报信息。对于不报送放射源管理周报或瞒报重大安全信息的单位,县级环保部门应及时责令其整改,并将情况报告给上级环保部门,整改期间不受理其放射源和同位素转移、转让申请等审批事项。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省环保厅将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决定是否吊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 各市级环保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放射源应用单位认真落实各项辐射安全防护要求、切实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周报工作,并按照我省放射源安全管理月报制度的要求,定期对辖区内放射源应用单位开展辐射安全检查活动。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环保厅联系人:李新 肖海勇 联系电话:027-87167381,87167382(兼传真) 邮箱:hbfsygl@163.com 省辐射站联系人:于鸣 崔辰 联系电话:87167512,87167510(兼传真) 附件:湖北省放射源安全管理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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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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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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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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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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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种类和范围 |
密封放射源 |
ⅰ类 枚;ⅱ类 枚;ⅲ类 枚;ⅳ类 枚;ⅴ类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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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
甲级 乙级 丙级 日最大操作量 bq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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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基本情况 |
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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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放射源及其装置情况 |
正常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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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运行(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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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维护与检查记录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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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放射源的台帐管理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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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
正常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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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火、防盗设备和装置 |
正常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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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屏蔽防护设备 |
正常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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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联锁装置 |
正常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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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辐射监测设备及个人防护设施 |
正常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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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放射源数量与上周数量变化情况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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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放射源贮存库(暂存库)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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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废(闲置)放射源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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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 主要问题 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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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