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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牧畜科发[2008]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70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农质发[2008]3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畜牧科技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31-87198090 电子邮箱:scc002@163.com 医政药政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31-87198085 电子邮箱:yzyz@sdxm.gov.cn 饲料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31-87198095 电子邮箱:slc@sdxm.gov.cn 附件: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 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总体安排,根据农业部的要求,为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等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畜牧兽医局畜牧科技处负责同志兼任。 二、整治目标 依法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兽药、饲料、种畜禽等畜牧业投入品重大案件查处率100%,兽药、饲料、种畜禽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三、主要工作 (一)继续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在前期奶站和饲料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切实转变养殖方式,加强对奶牛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规范投入品使用和登记管理,加强对奶牛养殖环节的监督指导。二是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各地合理布局生鲜乳收购站,科学分配奶源,督促各地依法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市场准入,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管理制度,促进生鲜乳收购站实现标准化管理,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行为。三是以生鲜乳运输准运证明和交接单为重点,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四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行动,严厉打击在生鲜乳收购、运输等环节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二)开展兽药、饲料、种畜禽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一是组织开展春季兽药、饲料、种畜禽市场大检查,对所有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不合格市场主体。二是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在养殖过程和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蛋白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和违禁兽药及其化合物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和假冒伪劣兽药的行为。强化大案要案查处,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加大兽药、饲料及种畜禽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三是广泛开展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合理使用畜牧业投入品知识,规范养殖行为,提高养殖技术水平。 (三)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一是针对生鲜乳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开展调查,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二是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和销售源头,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依法进行查处。三是建立健全对生鲜乳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2009年1月10日) 继续督促各地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自查自纠工作;继续调查掌握在生鲜乳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品种;继续监控在养殖过程和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蛋白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和违禁兽药及其化合物的行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种畜禽的行为。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检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施行情况;开展全省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环节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的监督监测,依法查处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的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开展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以及使用大检查,强化大要案查处;广泛开展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宣传活动。 (三)阶段性总结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做好阶段性生鲜乳整顿和兽药、饲料、种畜禽等打假工作总结,提出下一步规范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生鲜乳和兽药饲料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和牵头部门指导下,明确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管工作,落实在本地区的具体整治任务。要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环节、落实到个人。 (二)强化协作配合 各级畜牧部门要密切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强有力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合力,及时、果断、有效地解决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畜牧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体系,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的生鲜乳加大监测频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同时要加强技术指导。 (四)做好宣传引导 要正面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坚决制止各种恶意炒作,及时、主动、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成效。同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积累的经验,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为今后的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畜牧部门要及时向我局报送信息和定期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2009年1月10日前、3月10日和4月10日前分别将整治工作统计表和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工作阶段总结、专项整治全面总结报送我局。在整治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牵头部门和我局报告。 附表:1.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2.2009年一季度畜牧业投入品打假情况统计表 3.2009年一季度畜牧业投入品打假大要案(5万元以上)统计表 附表1: 全省打击食用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

出动执法人数

(人/次)

检查生鲜乳收购站数

(个)

检查奶牛养殖场(户)数

(个)

印发宣传资料

(万份)

抽样生鲜乳

(批次)

检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名称、批次)

立案查处

(起)

查获、没收、销毁

不合格产品

(吨)

涉案金额

(万元)

                 
报表日期: 填表人: 注:统计表按照整治方案中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和规范巩固三个阶段分别进行统计,并分别于1月10日,3月10日和4月10日前报送。 附表2: 2009年一季度畜牧业投入品打假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2009年  月  日

项 目

查获数量

货值

 

金额

查处

 

起数

检查

 

企业

整顿

 

市场

受理举报案件

捣毁制假窝点

挽回经济损失

 

出动执法人员

印发

 

资料

立案查处

查处

结案

移送司法机关

涉案人数

逮捕人数

案值5万元以上案件

总 数

货值金额

单 位

公斤

台件

万元

个/次

个/次

万元

人次

万份

万元

代 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合 计

 

 

 

 

 

 

 

 

 

 

 

 

 

 

 

 

 

 

1兽药(含渔药)

 

 

 

 

 

 

 

 

 

 

 

 

 

 

 

 

 

 

2饲料

 

 

 

 

 

 

 

 

 

 

 

 

 

 

 

 

 

 

3种畜禽

 

 

 

 

 

 

 

 

 

 

 

 

 

 

 

 

 

 

注:种畜禽单位按头或只计算,饲料、兽药单位按公斤计算。 附表3: 2009年一季度畜牧业投入品打假大要案(5万元以上)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2009年  月  日

序号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涉及种畜禽饲料兽药品种

组织查处部门

涉案商品数量

案值(货值或经济损失)

(万元)

涉案人员数量

查处结果

罚款金额(万元)

拘留人数

判刑人数

其他(包括吊销证照、停产、停业等情况)

                       
                       
                       
                       
                       
                       
                       
                       
注:案件名称要包括市县(区)、单位名称、饲料兽药种类、违法行为等关键词;案件来源按举报、检查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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