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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加快修复和加固水毁工程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8月1日晚,王儒林省长连夜主持召开省政府2010年第9次常务会议,贯彻省委孙政才书记在省级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重点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财政厅 《关于加快修复和加固水毁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3日
关于加快修复和加固水毁工程的意见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为了继续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轻重缓急,确定水毁工程性质。水毁工程修复要结合今年汛期水利工程发生的水情、工情和险情实际,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对于仍然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在主汛期内能够修复的堤防、水库等防洪工程,以及事关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工程,要按照应急抢险工程处理,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队伍进行修复;对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灌溉、排涝、发电、水土保持、水文和渔业基础设施等水毁工程,需要在明年主汛前完成的,也要作为应急度汛工程加快修复。 二、加快完成水毁工程设计及审批工作。对于需要应急抢险的水毁工程,要组织原设计单位立即深入现场,当场提出修复方案,经有关专家现场核准后立即组织施工。对于其他应急工程,原则上也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设计,在主汛期结束前完成审批,为主汛期过后立即修复水毁工程赢得时机。 三、简化招标程序,择优确定施工队伍。根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列为应急抢险的水毁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委托施工队伍施工;列为应急度汛的水毁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施工队伍施工。 四、实事求是,明确各类水毁工程完成时限。原则上在明年主汛前所有的水毁工程都要完成修复任务。对于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江河堤防、病险水库等防洪工程,以及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供水、水力发电等工程,要立即组织修复;对于涉及农业生产的灌溉工程,务必在明年春灌前完成;对于其他受损水利工程也要加快修复进度。 五、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应急水毁工程修复加固资金,省级财政和有关部门通过多方筹措和整合,重点向受灾地区倾斜,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要适当减免施工产生的税费,支持水毁工程修复加固。 六、加强水毁工程项目管理。在建和已建工程由原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原建设单位已经撤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水毁工程修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管理,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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