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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市粮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粮食局

【发文字号】 青粮[2010]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粮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依法做好粮食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按照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粮发[2010]88号)的要求,市粮食局决定在全市粮食行业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市粮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改进措施,不断推进全社会粮食统计的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制观念。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部门统计公信力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 各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统计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粮食(含食用油)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重点粮食转化企业(包括养殖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等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根据《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一是各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承储企业负责人是否存在强令或者授意粮食统计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二是各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承储企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内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三是统计调查对象是否依法报送统计资料,是否存在应报未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问题。 (二)统计基础建设和工作保障的检查。一是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情况。检查各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承储企业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统计机构设置和统计人员配备、以及统计人员统计资格等情况。二是《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粮食流通统计业务程序是否规范;统计对象、统计口径、统计范围的划分是否准确、明晰,调查对象是否达到本地区粮食经营或转化总量的80%以上的标准;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是否规范健全,统计资料是否完整,管理是否规范等。三是2008年以来的中央和地方统计调查经费落实、拨付和使用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检查步骤 我市粮食统计执法检查从8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为宣传动员和自查、复查、抽查和总结汇报等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本阶段到8月6日结束,各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承储企业要对统计检查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复查阶段。复查时间为2010年8月7日至8月13日。各地自查结束后,市粮食局将组织进行复查。 (三)抽查阶段。抽查时间为2010年8月11日至8月25日。省粮食局将对部分地市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结果总结汇报阶段。各区(市)粮食局和市承储企业要按时完成统计执法大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并将检查报告于2010年8月10日前报送市粮食局。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粮食统计执法检查的统一领导,市粮食局成立了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具体负责粮食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相关处室予以协助配合。各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粮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附件:1.青岛市粮食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略) 2.粮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及汇总表(略)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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