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10]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进一步规范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妥善处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昆明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重点和基本要求。为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条例》还设置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 各级行政机关在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拓宽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三、严格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申请表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开具《昆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回执》。在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后,出具《昆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明确政府信息“一事一申请”原则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可告知申请人通过主动公开渠道自行查阅。如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五、加强完善保密审查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综合分析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二○一○年三月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