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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全区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全区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切实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检查范围和工作分工 (一)检查范围。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覆盖全区所有市、县、(区)行政管辖区域。 (二)工作分工。 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安排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全区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市、县(区)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整理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提请自治区政府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问责。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自治区政府的安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逐级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各级国土、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三、工作安排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督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3月5日前,各市、县(区)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卫片,制定上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在2个月内完成自查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5月5日前,各市、县(区)将本辖区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逐级汇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5月20日前,自治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区)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审核。各市、县(区)政府根据督查审核意见核准后,由各市政府正式上报本辖区内的自查工作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其中,银川市的自查工作情况及相关报表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自治区政府将根据卫片执法检查情况,约谈土地违法严重的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依据15号令启动问责,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在各市、县(区)开展整改查处工作的基础上,自治区政府组织验收,并于8月10日前,将银川市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规范》)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对全区所有行政区域实施全覆盖检查和依据《规范》开展工作的第一年,也是根据检查成果,依据15号令对土地违法严重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为确保全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如期完成、取得实效,自治区成立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姚爱兴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李文华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刘 卉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张炳军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刘智谋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局长 李捍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成 员:杜万里 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 陈建民 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姬志芳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室主任 韦晓龙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 许万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处长 宋艳萍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规划处处长 周 泓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处长 安学武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调控处处长 孙卓勇 自治区土地执法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李捍国兼任办公室主任,杜万里、孙卓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成立专门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办事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地籍、规划、耕地、利用等业务机构要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确保检查质量。 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类数据真实、准确,督查、验收不走过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内外业核查以及各项统计表格填写工作中,具体工作人员都要签名,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各地要通过12336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接受群众举报,同时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用地计划指标及巡查台账等进行相互验证,及时发现问题。对督查、验收中发现存在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利用“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进行初核,确定疑似违法用地图斑,作为督查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培训指导。 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对一些市、县(区)来说是第一次,工作基础比较薄弱。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培训指导,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要以学习《规范》和掌握新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操作为主要内容,采取座谈研讨、专题讲解、交流学习、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重点培训参加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基层一线工作人员,使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要求,掌握填报方法。要建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月报制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度,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任务。 (四)严肃查处问责。 各级政府对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要及时逐级报告,核实一宗,整改查处一宗。对违法用地要全部立案查处且执行到位。要协调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对违法违规责任人要处理到位,构成违纪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问责条件的,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核实后,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对应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要严格按照15号令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各市、县(区)要加大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适时曝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五)严格数据和信息报送。 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检查工作,逐级及时、如实上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对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自治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市、县 (区)每两周上报一期反映此项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交流工作经验,推进工作开展。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请示。 联系人:陈建民(自治区监察厅) 0951-6669196 任志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0951-5045170 传 真:0951-5044115 邮 箱:1p828@sina.com hanbo30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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