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南宁市兴宁区兴宁中学申报小学、初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南宁市兴宁区兴宁中学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按照巿政府要求,根据国家民办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对该校办学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该校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55元。 二、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700元。 三、课本费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以及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执行。 四、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五、收费标准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试行至2011年春季学期止,试行期满后学校需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六、请你局要求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