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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威政发[2009]8号文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颁发部门】 威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10]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009年2月1日,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09〕8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意见》中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市区范围内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暂免收房屋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不再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60%给予补贴。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不再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 二、属于国家、省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省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属于我市出台的鼓励政策,适用期限延长到2011年1月31日。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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