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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推荐酒类行业统计监测样本企业做好监测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冀商酒监字[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商务局: 为及时掌握酒类流通相关信息,分析酒类流通市场规模、运行质量和消费结构,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和促进行业发展,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运字[2010]17号)。《通知》要求各级商务部门提高对酒类监测统计工作的认识,认真组织和扎实推进数据报送和酒类流通行业分析工作。现将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商务部通知精神 请各设区市酒类监管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并将《通知》印发拟推荐的酒类行业统计监测样本企业。 《通知》文本请直接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http://jlscyxs.mofcom.gov.cn)下载,不再另行印发。 二、做好信息监测样本企业推荐工作 1. 样本企业的选择原则和选择要求:详见商务部《通知》中的附录“酒类行业统计监测样本企业选择方案”;在条件相近情况下,尽量推荐以经营省产名优酒为主的酒类企业; 2. 样本企业的数量:各设区市原则上推荐酒类批发企业(含生产)和零售企业各1家。 三、做好酒类品牌推荐工作 1. 酒类品牌推荐要求:根据本地区酒类市场情况,推荐市场份额较大、有一定影响力本地产的酒类品牌; 2. 酒类品牌的数量:原则上每个种类不超过3个。 四、样本企业和酒类品牌的报送要求 请各设区市酒类监管部门将“监测样本企业推荐表”和“各地酒类品牌推荐表”电子版于3月10日前报送省酒监局(e-mail:jlj@hecom.gov.cn)。省酒监局评估汇总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核并确定酒类流通行业监测企业名单和监测品种名单。 五、认真做好数据报送和行业分析工作 各设区市酒类监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确定的我省酒类流通行业监测企业名单和监测品种名单,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填报工作,确保数据质量,同时做好监测数据保密工作。

河北省商务厅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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