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0]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84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人员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2010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义务兵、士官。 (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各级士官,按城乡有别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三)作转业安排的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服现役满10年或11年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服现役满第三期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按照自治区安置办公室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和名单进行接收安置。 (四)1至4级残疾义务兵、1至6级患精神病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照自治区安置办公室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和名单进行接收安置。 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而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服现役未满第三期的士官,不符合安置条件,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和相关优惠政策,如因入伍注销户籍可办理原籍落户手续。因考取基层政法院校而退役的士兵,不能享受包括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在内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而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安排 义务兵报到工作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完成,转业士官报到工作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盟市在2010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退役士兵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201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盟市安置工作完成情况于2010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三、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今年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在全军和武警部队组织实施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形势下进行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1. 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力度。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完成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2. 采取有力措施,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落实安置计划。二是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工作,解决退役士兵的工资、编制问题,办理退役士兵各类社会保险问题,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四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3. 对重点安置对象要实施重点安置。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尽职尽责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在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上要适当提高。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1.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上有所突破,取得实效。 2.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的财政预算额度,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一次性领到经济补助金。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经自治区安置领导小组同意,各盟市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调整为义务兵不低于3万元,转业士官不低于5万元,财政条件好的地区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3.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推荐就业平台,积极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三)扎实有效地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为他们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退役士兵进行学历教育和定向专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地方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将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四)做好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区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牧区退役士兵两用人才,作为繁荣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农村牧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来抓。要充分发挥农村牧区退役士兵的特长,使之成为基层组织的骨干力量和后备力量。要在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的同时,帮助他们切实掌握一门实用生产技术。对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当地各级政府要予以帮助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因安置工作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盟市和旗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因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