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依据 (一)环境保护部(环发[2009]162号)《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二)江西省政府(赣府厅字[2010]18号)《关于转发江西省2010年和2011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目的和意义 2010年和2011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目的是确定“十二五”污染物减排基数,在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基础上,结合2008年和2009年新增项目建设情况,全面摸清“十一五”末污染源情况,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全面推进污染物减排奠定基础。 三、调查对象、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含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大方面。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以污普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企业。具体筛选指标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产生量8项,其中只要有一项被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2008年、2009年新、改扩建企业。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的企业、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吨的企业、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经过清库整理(从环统数据库中删除关停、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后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要全部纳入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中。 农业源重点调查对象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其余部分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调查。 生活源不对单个三产活动单位进行调查,只调查城镇居民生活。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重点调查对象,全口径纳入本次动态更新调查。 (二)调查内容 一是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和废气为主的污染物等指标;四是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调查污染物种类 1、工业源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等类别。 2、农业源 (1)种植业:总氮、总磷、硝态氮。 (2)畜禽养殖业:污水中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氮、总磷、铜、锌、ph等;固体废物中包括有机质、含水率、全氮、全磷、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水产养殖过程中进入自然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 3、生活源 (1)城镇居民生活中污水包括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固体废物:生活垃圾。 (2)机动车:废气中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四、时间安排 2010年、2011年两年连续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2010年调查标准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2011年调查标准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2009年11月-2010年1月为动态更新调查的前期准备阶段,重点是工作部署、编制工作方案、组织培训、筛选调查名单等。 2010年2月,各县(区)组织开展调查表发放、填报、数据审核、数据分析、工作总结和数据上报等。 2010年3月,全市审核、汇总数据,编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和上报等。 2010年4月,全省审核、汇总数据,编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和上报等。 2010年5月环保部对各地数据质量进行核查。 五、调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调查的技术路线。 (一)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对农业源和生活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由县(区)发表调查并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其他农业源污染物排放以县(区)为单位,统一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城镇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组织和实施 (一) 基本原则 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采取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 (二) 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仍以原南昌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为主体,全面负责动态更新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事项。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普查动态更新技术培训,负责动态更新调查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工业源、生活源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会同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会同市水务局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动态更新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生活源和农业源有关测算参数;市城管委负责提供生活垃圾产生、处置情况等数据;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业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汇总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动态更新调查经费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交管局负责提供再用机动车保有量及分类信息;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分类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做好技术培训。 七、经费保障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费由各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报表印刷、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 八、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 建立数据动态更新调查质量控制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所辖地动态更新数据负总责,污染源动态更新数据须经当地政府确认后上报。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重点调查名单进行核定,调查表要求填实、填全,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记录下来并及时解决。严格落实现场核查和抽查的规定,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动态更新数据质量的依据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九、调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更新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得到的调查对象资料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南昌市2010年和2011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 调查工作部门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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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主要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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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普动态更新组织和实施 |
南昌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
相关责任部门 |
全面组织和实施污普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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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源 |
环保局 |
工业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汇总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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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 |
水务局 |
环保局 |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汇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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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源有关数据 |
统计局 |
环保局 |
提供所辖区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测算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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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委 |
环保局 |
生活垃圾的产生、处置情况等测算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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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源 |
农业局 |
环保局 |
农业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汇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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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普动态更新 调查经费 |
财政局 |
环保局 |
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使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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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普查 |
交管局 |
环保局 |
在用机动车保有量及分类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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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信息 |
工商局 |
环保局 |
提供污染源分类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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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 |
环保局 |
各部门 |
组织制定方案、经费预算,普查实施,结果汇总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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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和数据统计分析 |
环保局 |
发改委 统计局 工信委 |
污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环节质量控制,数据汇总、审核分析、发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