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修订后的《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市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土地、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三条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落实政务公开,健全完善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做负责任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第四条 局行政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局党委作出的决定,通过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国土资源局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外出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各处(室、局)负责人应严格按各自职能办事,各负其责,解决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市局所属事业单位在局机关相关处(室、局)业务指导下,按职责做好工作。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工作责任。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条 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就规范性文件的应用性问题作出解释;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一条 出台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措施等,须经充分调研、论证、评估。涉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应事先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需要以局名义发布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起草单位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及时提交法制监察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承办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时,起草单位应提出解释意见,商法制监察局取得一致后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定后生效,不得随意变通。在协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起草单位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局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处(室、局)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制监察局要加强指导并监督。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强化局内行政问责考核。将贯彻落实局重大决策、履行工作职责、进行行政审批、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定期进行定性、定量考核。
第四章 政务公开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规划计划、行政许可事项等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相关信息由主办处(室、局)及时提供,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等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及时转交有关处(室、局)和事业单位依法办理并答复。
第十七条 推进电子政务,规范办公自动化建设,加强信息资源和信息平台的整合,提升信息共享水平。
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 认真对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对所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对新闻媒体报道以及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局领导、有关处(室、局)和事业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信访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各级都要坚决贯彻局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局办公室要会同纪检监察等处(室)加强督办,及时掌握会议议定、文件部署、领导批办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并适时通报。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局实行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和其它工作会议。
局党委会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主要负责重大制度、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
局长办公会主要负责工作协调,具体工作的重点突破和推进。
局务会主要研究每个月工作计划的安排、检查和落实,传达通报重大事项。
专题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专项性的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召开,由分管局长主持。
其他工作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专项性工作,根据需要召开,由局领导或受局领导委托的处(室、局)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3次。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其他局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其他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局长会议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总结交流、分析工作、部署任务。
第二十五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形成详实充分的资料,经主办处(室、局)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分管局领导同意,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局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按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局专题办公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全局干部职工应当自觉参加市局组织的各类会议或集体活动。应参加人员要求请假的,须向组织会议或集体活动的负责人请假,同时告知会议或集体活动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经市局运转的各类文件,统一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局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资料,应交办公室登记造册,再按办文程序运转。
第二十九条 紧急公文由办公室专人跟踪督办;重要的紧急文件,不得超过来文单位规定的办理期限;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文件,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条 反馈给市委办、市府办督查室以及局领导批示由办公室汇总的办理单由局办公室负责上报,其他由主办处(室、局)和事业单位负责反馈并交办公室存档。反馈的内容须经办理单位负责人和局领导签字。
第三十一条 市局制发的文件分为“中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文件”,“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文件”和冠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文头的各类函件。
第三十二条 市局直属机关党委可制发“中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纪检派驻机构可制发“中共宁波市纪委驻国土资源局纪检组文件”;团委、土地学会等群团组织可以该群团组织名义制发文件。
第三十三条 以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以及局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
以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属于分管局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局领导工作分工的,以及涉及全局性重要内容的,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局长签发。其他处(室、局)不得对外行文。
市局《国土资源信息》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公文,要严格把握公文质量,内容应与市局的决策部署相一致。涉及其他处(室、局)或事业单位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应当会签。
第三十五条 提倡少发文、发短文,控制文件数量。局领导讲话,一般以《国土资源信息》印发。
第三十六条 市局党委印章由局党委书记、副书记批准使用;市局印章由局长、副局长批准使用;市局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使用。局党委和局印章使用的领导批准件必须留底,签批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除保密文件外,所有文件网上运转,提高效率。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上级和市局党委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局领导成员要带头遵守纪律、改进作风,带动并确保全局政令畅通、服务高效。
第三十九条 切实加强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局机关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全体干部的集中学习(或工作会议)。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限时办理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和工作岗位ab角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一条 局长离开市区出差(出访)或休假,须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其他局领导离开市区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
实行局领导每日工作安排制度。
机关处(室、局)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局跨省外出或休假,须向局长报告;省、市内外出或休假向分管局长报告。离局前须确定一位副职领导主持工作。
其他人员请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正职领导离局跨省外出或休假,须向市局局长请假,并向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类重大活动或上级领导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等,由办公室按月编入大事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