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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采[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将于近期对你单位2009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并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执行效果如何。 (二)采购运行规程执行情况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采购计划完成数量,跨年度未完成数量及相关情况; 2、采购方式执行情况,变更采购方式履行程序情况; 3、废标、重新招标(包括谈判)采购项目数量,因故改变中标(成交)供应商情况,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答复情况,答复满意率如何; 5、采购信息公开发布情况,招标公告和中标(包括成交)公告发布率; 6、评审专家打分、评议结论及评标记录情况; 7、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 8、目前采购合同履约和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2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是否全部参与验收; 9、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 10、政府采购资料是否及时、规范、齐全归档,实际归档率情况。 (三)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包括委托的机构、项目、金额及完成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网完善及应用情况及使用电子化手段采购情况。 (五)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对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情况。 (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人员专业、学历、职称、主持评标能力及业务学习和培训情况。 (七)廉洁自律情况,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商业贿赂行为发生。 二、考核时间 在认真开展在自查工作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拟组成监督考核组,于3月下旬听取自查情况汇报,考核并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自查总结。请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考核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报省政府采购办。 (二)提供考核资料。认真做好有关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准备工作,及时向监督考核组提供相关资料。 (三)做好整改工作。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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