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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保证;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区实施两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较好地完成了各地(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网上发布等基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然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落实不到位、制度建设不健全,主动公开信息内容不全面,公开渠道建设迟缓、更新发布不及时,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不规范,宣传引导、培训工作不力,尚未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当中,深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夯实基础工作,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格局,推动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建设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区规范有序开展,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到位,工作责任落实。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到工作开展有规划、具体落实有方案、检查整改有结果。 各地(市)、各部门要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每年专题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少于2次;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市)、各部门办公室(秘书处)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考核对象,要明确专人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关注度高的部门和地区至少配备1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职人员。 二、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各地(市)、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切实做好依法应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做到本单位机构和人事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做到本单位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及其他需公开信息公开到位,解读准确及时;做到本单位突发性公共事件主动及时发布,不实、虚假信息及时澄清;做到本单位向社会公众承诺事项办理情况充分公开。认真做好公共资金使用、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方面的信息公开,加大环保、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三、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各地(市)、各部门要深化公文产生过程中的属性确定,即要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免予公开,同时编制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目录进行备案。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规范政府信息发布的流程,缩短文件信息从签发到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要规范依申请公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除当场予以答复的情形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在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保证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各地(市)、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进一步严格保密审查制度。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工作责任,严禁公开涉密信息。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公开。各地(市)、各部门要严格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将保密审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必要环节,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更新维护、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主动公开信息送交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考评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拓展渠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质量 加大信息网上公开力度。各地(市)、各部门在充分运用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公开载体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要强化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主平台作用,继续加大对政府上网工程的支持力度,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和利用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设立信息查阅场所或设施。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加相应的信息查阅场所或设施。自治区各部门要将本单位宜于向社会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和信息分别向自治区一站式审批服务中心、自治区档案馆、图书馆提供。自治区一站式审批服务中心要专门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自治区档案馆和图书馆要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方便公众查阅,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社会监督;自治区监察厅要加快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内外并举的监督机制。 五、进一步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知识培训,将《条例》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责任感,稳定提升专兼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工作,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介绍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引导公众正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措施,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要有针对性地、适时地进行各地(市)、各部门重大信息的新闻发布,实行政府信息定期发布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公开体系。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严格奖惩制度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会同自治区监察厅、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定期对各地(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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